有关非纯正数额犯的研讨(1)(2)
2018-01-07 06:03
导读:1.在“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法定罪状中立法者设置了三
1.在“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法定罪状中立法者设置了三个选择要件,分别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笔者认为,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了“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之外的并与其等量罪质的其他严重情节。即使上述危害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只要后果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应成立上述犯罪。
2.在“偷税罪”的刑法规定中,立法者将“二次偷税被行政处罚又偷税”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1万元以上”作为构成偷税罪的平行的、等量罪质的选择要件。事实上前者主要是反映偷税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属于主观危险范畴,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则主要反映的是国家税收实际损失的程度,属于客观危害范畴。两个选择要素是等量的。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
浅析刑事再审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