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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理性概念构建的三大方法论特征:注重个人主义倾向、功利主义原则和理性主义态度来作以史方面的考察,经济理性与哲学的关联性更加明显。 就个人主义倾向而言,经济理性的方法注重个人(或个体)主义方法,即把个人(行为或利益)看作是分析和规范化的基础,而则被视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加果。如沃伦.萨缪尔斯所说的:"最恰当或最有效的社会认识来自对个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而这种方法最早来自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唯名论与唯实论的讨论。[15]唯实论强调理念的共相性,即“全体主义”分析法,它把理念看成是先于个别存在的“总体”抽象形式。而唯名论则强调唯有个别事物才是真实的存在,“共相”不是先于个别事物而存在,而仅仅是人用来表示个别事物的名词或概念,这种方法被后来的思想家们称为一种具有“个人主义”倾向的方法论原则。如果从中世纪的主观文明的角度来析解个人主义分析方法的源流,我们还可以看到经院学者在描述和解释经济事实时,总是从个人爱好和个人行为着手,他们把超个人的公平教规应用于这些事实,而这些教规得自于一种哲学的图式,在这种图式中,目的是个人本身,中心思想是拯救个人灵魂。换言之,他们关心的不是经济制度的好与坏,而是在特定的经济制度和下个人行为的好与坏。哈耶克从近代哲学的角度考察了经济理论中个人主义方法的哲学来源,他认为,有两种来源值得重视:其一,近代哲学家洛克、休谟的思想;其二,笛卡尔和卢梭的思想。前者在亚当.斯密的著作中,“个人主义首次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后者影响了“19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家”的思维方法。[16] 就功利主义原则的方法论而言,经济理性的方法注重从稳定的、高度简化的人性中推出有关社会中的人的法则:每个人的快乐和痛苦被认为是可以测量的量。这些个人幸福又可以加总为社会总和,所有个人幸福是相等的,“每人一份,不多不少。”最后,这种社会总和被代之以或被等同于共同利益或社会福利。由此产生了功利主义的规范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熊彼特指出,“功利主义只不过是另一自然法体系。这种说法不仅在以下两种意义上是正确的,一是功利主义者是17世纪自然法哲学家的历史继承者,二是功利主义体系源于自然法哲学家的体系(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可以用学史加以详尽证明,另一方面可以用共同利益这一概念的发展史来加以详尽证明);而且在以下重要得多的意义上也是正确的,即功利主义在研究问题的态度上,在方法论上以及在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性质上,实际上都是另一个,也是最后一个自然法体系。”[17] 在经济学理性概念中,有着不少哲学理性概念的要素的渗透,如,从哲学的认知理性来说,经济学理性包含着对行为者认知决策能力的认可:市场是可以被知晓的;决策者有能力撷取完备的市场信息;有能力对杂多的不确定性的市场信号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抽象运动;有能力揭示市场的内在本质及其规律;有能力借助于理性模型来对未来进行理性预期。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对哲学理性认识论的运用。再如,从哲学的实践理性来说,经济理性内含着对市场规范性的整合意向;强调市场行为者“慎思”而后行的准则;对市场实践活动提倡设计意识等。再如,从哲学的评价理性来说,经济理性也十分强调哲学的动机--效果、手段--目的、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趋利避害等价值论原则。 笔者在谈及经济理性概念受到当代经济学家们的哲学质疑时所列举的几个问题,也说明了这一概念的新拓展,离不开哲学的“支援意识”。且不说,西蒙所提出的“有限理性”问题,它客观上需要从哲学、学方面来论证为什么不是唯一的,理性不是全智全能的,理性需要与非理性因素的补充性思考才能达到真实理性的意阈等道理;就连哈耶克提出的个人主义方法论“通过对那些作用于其他人并且由其预期行为所引导的个人活动的理解来理解社会现象”这一逻辑程式的有效注解,也离不开哲学的个体向整体、微观向宏观、人的本能行为向社会行为过渡的一系列辩证法则的思考。否则就无法排解由于整体不等于局部的简单加总,而经济理性又使每个经济单位具有同质性特征,新古典理论体系内不可避免地出现经济行为的悖论:个体经济人的最大化行为在集体行动中导致非最大化结果;无法排解偏好系统悖论:反映个体经济人对不同商品进行效用排序和不同消费行为的偏好系统仅能推出同质性商品的效用排序和一致性消费行为。 以上观点的阐发,笔者只是为了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我们没有必要人为地把经济学与哲学在互补性思维领域彼此分割开,从而陷入研究方法的误区。第二,对经济理性概念的界说,多一点哲学的“支援意识”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