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单调性推理是指如对前提集合中加进新的(2)
2013-06-26 01:16
导读::科教论文网毕业论文论文网 2 举证妨碍之推定。所谓举证妨碍,亦称证明妨碍,是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致其持有的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相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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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举证妨碍之推定。所谓举证妨碍,亦称证明妨碍,是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致其持有的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相当证明意义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销毁、毁损至丧失其证明价值的程度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种事实状态。而所谓举证妨碍之推定,是指立法者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此行为拟制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诉讼法律后果或者授权法官据情判定是否对其行为人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举证妨碍推定中,如果占有不利证据,司法机关要求提供而拒不提供的,推定证据的内容对其不利,只要前提成立,结论不可反驳。
3 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指如果法律事实的审理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则推定其无罪。前件成立,后件不可反驳。
下面分析基于无罪推定之推理的逻辑推理形式的单调性。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虽有所体现,但并未完整地确立。这其中有
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但其认识论方面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从我国立法机关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态度及学术界对其认识论的分析来看,不完全接受这一原则的主要认识论原因是认为它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学者从逻辑上认为基于无罪推定之推理的逻辑形式是“以无知为据”,更强化了这种认识。
笔者认为,上述这种对无罪推定原则在逻辑上的理解是不准确的。
无罪推定,是以不能证明犯罪为前提,这一点正好说明它是以事实为根据,是实事求是的,而且是建立在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相对性的认识基础之上的。无罪推定也是一种法律拟制,它不单纯是一种认知关系。它是对在法官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情况下的一种包含价值选择的法律技术处置,而并非像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以无知为据”的一种纯粹推论关系。如前所述,无罪推定以无罪假定为前提,是在无罪假定基础上的一种推定,只有法官的有罪确信或认定,才能对无罪假定给予否定。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基于无罪推定的推理之所以是单调的,是因为,只要前提“法律事实的审理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不改变,则结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结论不能废止。
四、不可反驳推定的逻辑认知基础的非单调性
1 从封闭世界假设和自认知推理看基于无罪推定之推理在认知基础上的非单调性 下面再从自认知推理来看基于无罪推定之推理的认知基础的非单调性的问题。自认知推理遵循下列模式:
1)如果陈述x真,那么我将知道。
2)我不知道x是否为真。
3)因此,x不是真的。
在无罪推定问题上,我们假定主体的知识基础包括:
4)如果某人有犯罪事实,那么法官将会知道。
5)某甲有犯罪事实。
并且在知识基础里没有信息允许得出结论某乙有犯罪事实。则可得出:
某乙没有犯罪事实。
因为法官不知道某乙有犯罪事实。但加上前提
6)某乙有犯罪事实。
很显然使先前“某乙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成为不可能。
这里的非单调性表现在,关于某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结论的得出依据了封闭世界假设,封闭世界假设是将不完全的知识库封闭化,当作完全的来处理。事实上,在封闭的集合里找不到某被告有罪,不等于被告无罪,而是存在有罪和无罪两种情况。一旦我们证明了被告有罪的事实后,被告无罪的假定性结论将被取消。
2 从约束推理看精神正常推定的认知基础的非单调性。在刑法中,行为主体即使达到了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如果存在精神障碍,就可能影响其责任能力,从而影响其刑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典第18条就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第18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我国法律中实行的是精神正常的推定制度.即如果不能证明精神不正常则推定其正常。一般情况下人总是精神正常的。因此只要没有相反的信息,假定人们不属于精神不正常客体一类是合理的。为了从逻辑上表示这种情况,我们需要一种技术,它允许我们推导出已被证明是精神不正常的客体是唯一精神不正常的客体。
在约束推理中,通过谓词约束,我们对这种谓词范围的最小化建立模型。在我们的例子中,我们可能希望对谓词精神不正常的仅仅考虑最小可能范围的模型。在这里,范围是个体的集合,谓词为其外延所表征。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不明知Peter是精神不正常的,则推定其正常。当然这种谓词约束推理在认知基础上是非单调的,结论不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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