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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市场中的诚信缺失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2)

2013-10-19 01:11
导读:二、诚信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其普遍性并非是不可质疑的 福山说,“的信任半径经常局限于家庭和有血缘关系的群体内,这是由于儒教强调家庭是
二、诚信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其普遍性并非是不可质疑的

福山说,“的信任半径经常局限于家庭和有血缘关系的群体内,这是由于儒教强调家庭是社会义务的主要源泉的缘故。”[3] 其实,西方在市场之前也是这种情形。诚信的要求用经济学概念说,就是信用。信用作为一种制度,大约始于十五世纪已开始资本主义萌芽的威尼斯,由于威尼斯是当时进入欧洲大陆的最近的港口城市,那里舟舣如鲫,各民族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十分发达。因此,它的经济活动(自由交换)日益要求受到有司法权保障的信用制度的保护。这种信用制度对于旧有的道德是一种冲击。如在莎士比亚戏剧《威尼斯商人》中,犹太商人夏洛克对公爵说:“我向他要求的这一磅肉,是我出了很大的代价买来的;它是属于我的,我一定要把它拿到手里。您要是拒绝了我,那么你们的去见鬼吧!威尼斯城的法令等于一纸空文。”[4]

夏洛克向意大利商人安东尼奥要求兑现因违约割其一磅肉的契约,从资本主义新的社会伦理关系的角度看,夏洛克是应该的。然而,对依然留恋“好皎洁的月色!微风轻轻地吻着树枝,不发出一点声响”[5]的田园生活的人们来说,夏洛克却因其残忍而受到道德谴责。然而谴责归谴责,“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随后很快成为最普遍的商业和司法原则。当时人们制定了详尽的债权法,特别是合意性契约规定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把诚信作为法律行为基本准则之一。可见,西方的“诚信”一开始就建立在商品交易基础之上,深深扎根于市场经济生活的土壤中,是与经济效益、成本联系在一起的。[6]

与古代中国将诚信作为“信仰伦理”(韦伯语)不同,西方社会将诚信、市场公平、社会公正、权利义务等作为“责任伦理”(韦伯语),表明一种实现功利目标中对功利目标合理性的认识、行为的正确选择和对后果承担责任的伦理意识。在西方,与古典经济学不同,德国主义经济学一直企图为诚信等责任伦理信条作可普遍性的证明。所谓可普遍性的证明,就是经由建构普遍的、抽象的出发点而建立起来的,并经由这一出发点赋予所有人以相同的基本权利,为使这一权利得以真正落实,人与人之间将完全遵循这一基本出发点。以康德来说,他的伦的本质在于设立道义的个人自由的法则。而个人自由的法则对于每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来说,则要求是诚信的,讲求职责的。它是“一条通过对法则的敬重以及出于对其职责的敬畏而决定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法则。” [7] 事实上,康德设立了自由的道德原则,从而确立了经济社会个人的自主权,但它不限于此,而是提携自由,给自由以个人职责、忠诚、信仰的“镣铐”,并将这种捆绑的自由置于可普遍性的地位,置于一种最优的理性需共同遵守的地位。然而,这种职责或诚信或公正的最优的普遍性并非是所有人认可的。它对于市场经济的必需性是应然的,而非天经地义的。因此,当代经济学家怀疑对诚信、理性最优选择等进行可普遍性证明的有效性,如宾默尔通过对高德的“协定道德论”和“经典博弈论(classical game theory)的指出,从理性选择中无力推导出普遍的道德原则来;尼尔森和温特也指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现实生活的决策太复杂,太难以把握,不可能从所有可以想象到的选择方案中找出符合最大化要求的方案。相对简单的决策规则和程序于是就被用来指导行为;由于存在有限理性问题,这些规则和程序不可能太复杂,在它们反映考虑信息和决策成本的普通结果的意义上,也不可能具有‘最优’的特征。”[8]; 一般来说,只有明确地追求利润,方能确保企业的长期生存。伦理思考只是企业战略的组成成份,它并非无条件地发生。在对利润的追逐下要求遵循一定的道德规则是一回事,但由此证明诚信等即为普遍性的原则则是另一回事。毕竟利润是企业生存的根本。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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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信作为的伦理原则与战略,其实践并非没有障碍

我们知道,博弈论对于企业行为有着重要作用。当人们喜欢用“囚徒困境”的博弈形式来研究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其实隐含着这样的前提,由于非沟通状态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彼此之间没有道德或诚信约定。因而博弈的结局形式实际上是一种由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理性所导致的集体非理性的占优策略均衡。一次博弈的结果,无论是否达到纳什均衡,还不足以体现博弈者选择诚信策略(我们姑且把它同个人或企业完整的道德准则区别开来)或不选择诚信策略的区别,然而,重复囚徒困境博弈,就出现了不同道德选择的区别。根据阿克斯罗德进行的三届“重复囚徒困境博弈”,在每一次的参赛策略设计方案中,“针锋相对”的策略程序都会获胜,最接近于均衡占优。那么,什么是“针锋相对”的策略呢?很简单,就是对诚信合作对手永远合作,而对欺诈对手则还于欺诈,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而在其他数百种策略程序中,无论是永远善良合作的策略还是永远欺诈的策略,总是最先落败。所以,阿克斯罗德得出结论:“好的策略的标准是永远不先背叛。” [9] 根据这一结论,我们有理由认为,企业市场博弈的策略选择,如果最终以利润和最优均衡为目标的话,并不能始终遵循诚信原则。

我们知道,博弈论并非是脱离市场实践的,事实上,在销售、定价、招标、融资等许多环节上,企业的确需要做出策略选择。或许我们可以置疑的是博弈论的假设前提,在当代中,不可能出现毫无沟通的交易背景,任何一家企业,因为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不可能不象弗里德曼所说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遵守表现为法规和伦理习俗的社会基本规则。” [10] 只是遵守的主动性不同、程度不同,即便是一个可能或已经违背诚信原则的企业,也并非在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所有环节都能如此。然而,即使是在今天信息化高度发展而必然有所沟通的背景之下,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这就难免出现企业决策中如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迈克尔·斯彭斯所指出的由于信息不对称而给企业家带来的道德投机和道德风险。

对于主动将诚信作为伦理原则和发展战略的企业来说,其阻碍仍然可以表现在许多方面;对此,霍尔斯特·斯泰因曼和阿尔伯特·勒尔作了如下论述。其一,制度压力。所谓制度压力是指由于制度建设存在的空白及缺陷对于遵守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造成压力。市场竞争驱使企业不得不放弃伦理原则来确立竞争优势。按照布里夫斯的说法,如果所有其他的竞争者都严格遵守一定的道德标准,那么一些行事相对不道德、而又没有受到制裁的人就会在竞争中建立优势。由此,竞争造成了一种压力,使人因竞争之故而逐步地适应较低的道德标准。如果或某些具有制裁力的行业准则不能阻止这一过程,不讲诚信也就在所难免了。[11] 制度压力中来自政府制定政策方面的也十分突出。国家利益迫使政府政策在经济环境的变化下作出调整,而这可能直接将一些行业或部门置于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中,从而带来连锁的经济道德问题。[12] 其二,组织上的局限性。组织压力是由组织目标决定的,它要求各成员的行为始终服务于既定目标的实现。这样,就从两个方面体现出诚信问题:第一:事先被规定必须做什么的行为要求本身可能是违背诚信原则的;第二:它也可能妨碍伦理思考,因为必须照章办事。[13] 具体地,从组织结构出发,劳动分工、角色定位、部门利益、决策权限的分散、传统的等级命令制等,都会对诚信原则构成挑战。其三,企业文化的局限性。企业文化造成许多倾向,如团体角色的强制模式、特殊环境的心理优势,某种优先权意识等等;这些倾向往往蒙蔽人们的耳目,使人放弃伦理思考。尤其是在环境变迁的情况下,造成定势的企业文化意识可能会使人们违背或回避诚信原则,作出选择。其四,机会主义倾向。通常这是指由于企业家(经理)个人素质所引起的阻碍。许多调查都表明,企业家(经理)的伦理标准从总体上来说是消极的,而且在年轻人的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只要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诚信原则就会弃置脑后。机会主义选择固然有外部竞争压力的原因,但根本上,还是因为企业家(经理)在利润和道德原则的天平上更倾向于前者。交易的目的是获利,企业家(经理)的座右铭是:“没有永远免费的晚宴”、“要想成功,就要付出代价”、“要想达到目的,就可以不忌讳不正当手段”等等;机会主义者的典型特征是“自我中心化”倾向,所以,库利说,“使经济动机一直处于较低层次道德水平上的主要原因是这样一种信条:它认为个人主义是我们在生活领域所有所需要的或所希望得到的东西。” [14] 施蒂格勒进一步肯定道:“如果对人们在其个人私利和普遍声称所信奉的伦理价值观发生冲突时的行为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测试,会得到怎样的结果。许多时候,实际上是大多数时候,追求私利的(正如我对斯密所进行的阐释)会获得胜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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