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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主体间的互信是当代关系构建的重要问题(2)

2013-10-27 01:08
导读:; 二 ; 现代人的互信达成之所以困难,归根结底,是因为现代社会关系中的经济主义泛滥使得现代人的“经济人”[5]人格具有过度张扬的倾向。而我们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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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的互信达成之所以困难,归根结底,是因为现代社会关系中的经济主义泛滥使得现代人的“经济人”[5]人格具有过度张扬的倾向。而我们知道,“经济人”在本质上是自利的,且这种自利倾向往往使得“经济人”对于所谓的“蛋糕”具有高度的共识。试想,如果我们把利益的获得看成是一个分割“蛋糕”的过程,这势必将“经济人”之间的关系敌对化。因为,如果别人分得的“蛋糕”份额多一点,也就意味着你将获得少一点。所以,从这种逻辑出发,自然“经济人”之间是难以达成互信。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与市场游戏规则的日益完善,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对于利益的相互性认知越来越提高,而且就“经济人”的本性来说,彼此之间的诚信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这些将无疑会强化了“经济人”的道德理性色彩。但是,理性的“经济人”的利益让步与讲道德毕竟是有限的,而且,这一让步过程往往又是交换主体之间多次博弈或讨价还价的结果。而讨价还价又是以实力为基础的。因此,与其说是主动让步,毋宁说是不得已的选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尚未规范的情况下,博弈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使得利益的分割并未真正按各自的“应得”来实现。可见,道德选择在“经济人”的博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仅限于对于游戏规则的遵守。然而,这样说并不意味着“经济人”之间的互信是不可能的。

因为,我们对现代人的“经济人”界定其实在很大程度只能说一种不完全判断。任何人作为社会性存在其本质的形成是各种社会关系相互作用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基本观点。但是,人是一个具有多种需要层次的主体性存在。当然,同样需要肯定的是,在人的多种需要中,物质利益需要是首要的基本需要之一。然而,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人学并没有因此而忽略人的其他需要的意义,相反,“人的全面”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的终极目标。这就是说,用“经济人”来界定人的本质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要求。事实上,在人与人的交换过程中,人的各种需要都参与了交换的过程,只不过有时或大多数时候人的物质需要对交换起了支配性的,但决不是唯一的影响。即使是纯粹的“经济人”,其利润最大化概念总会受到其它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譬如,在利润接近的情况下,更多的人愿意选择与“熟人”、有信誉度的人甚至在个性上他喜欢的人进行交易。至于非经济活动之间的人类交换则是渗透了更多的人格因素在内,这一点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能感受到的。特别是随着基本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群体即中产阶层队伍的日益扩大,人类社会交换的非经济因素比重将有明显的提高。而在这些非经济因素中,道德需要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是一个具有个体性和社会性的二重性存在。这一客观事实也就决定了任何作为个体的人对于其他人的依赖与需要。所谓需要(desire),从另一角度来讲就是“欠缺”(want),人是因为欠缺,所以才有需要,或者说,“欠缺”(want)是需要的客观,而“需要”(desire)是欠缺的主观形式。而个体对于他人/社会的需要就是源自于个体离开了群体就无法生存这一客观事实。正是由于主体对于外部世界的这种必然依赖性,所以个体在与他人/群体的交换过程中会逐渐达成一些价值与秩序共识,而这种共识通过实践的强化又会转化为主体行为活动的“应当”。“应当”虽然是对主体的一种强制,但它却不是外部的强加,而是在主体理性自觉基础之上的一种“自愿”,它作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力量是主体需要(desire)的对象。以此而论,无论是什么的人,无论从事何种生产活动,其行为活动的目的除了满足自己的外在的物质需要之外,还希望能满足自己对“应当”的需要。因为只有这样,他的行为才显得合理、合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看到许多不讲道德与信用的人,但这决不意味着他没有道德需要,只是他有他自己的道德或“应当”而已。所谓“盗亦有道”,就是如此;荀子所谓“义与利,人之两有也”,也是客观事实。

于此,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人们需不需要道德,而在于人们需要什么样的道德?在于人们对于什么才是“应当的”行为的共识能否达成?如前所述,主体的“需要”(desire)是对客观的“欠缺”(want)一种反映形式。但是,不同主体的“欠缺”(want)向“需要”(desire)的提升并不是相同的,甚至同一主体在不同时间的同一“欠缺”(want)也表现为不同的“需要”(desire)形式。这就意味着人的需要的内容虽然是客观的,但是表现需要的形式却是主观的。在“经济人”的交换与博弈过程中,虽然博弈双方对自己的势力十分清楚,但什么才是自己“应得”的份额,博弈双方的主观期望(“应得”)却往往与现实(“所得”)存在着较大的落差。尽管如此,博弈双方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否则,如果交易不能达成,那样则双方都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不亏本或少赚钱,这是“经济人”交换的底限。正是在这个底限范围内,“经济人”更为关注的是博弈是否是遵循既定的游戏规则来进行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则“经济人”对于自己的“所得”与“应得”之间的距离会采取一种无可奈何但又无怨无悔的态度来接受。

所以,我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之所以可能主要是基于市场法则的介入。市场法则有如上面所提到的“第三者”,是不同利益需求主体或陌生人之间建立起互信的中介与前提。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亦如两个陌生人之间的互信与第三者即共同的“熟人”之是否值得信赖一样,充当“经济人”之间交换的市场法则同样必须是一个值得信赖的法则。否则,“经济人”之间的互信是不可能的。而值得信赖的市场法则的建立同样一个社会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博弈过程,且这种博弈往往得通过民主政治的形式才可能实现,而政府则必须在维护这种博弈结果即市场法则方面起到“保护神”的作用。只有这样,市场法则的公信力才可能真正确立起来。也唯其如此,人与人之间的互信才是可能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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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是:仅有一个值得信赖的市场法则或“第三者”是否就可以实现人类交换的互信?且不论一个没有争议的完善的“第三者”是如何可能的,即使可能,是否就意味着人类之间的互信建立实际上是一个学问题,而与伦无涉呢?

很显然,如果人类之间的互信构建必须经由“第三者”的中介才是可能的,不能建立起直接的互信关系,这会使人类对于体制与技术的依赖大大增强。而一种纯靠制度安排来维系的信赖体系往往蕴含着极大的风险性。因为,任何制度总是人的制度。一方面,这种制度是社会不同利益集团多次博弈的结果,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作为社会互信关系的中介或“第三者”其公信力又是靠人来维护的。而按照“人”的预设,任何人包括“第三者”都是一个具有自利倾向的主体,因此可信赖的“第三者”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他/它的公信力就会被大大地弱化。更何况任何制度设计本身一方面不可能尽善尽美,另一方面制度的相对稳定性总与不断变化的现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这使得具有自利倾向的“经济人”容易通过一种“规避”的手段来寻求利润最大化。此外,还须注意到的是,在这样一个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原因所造成的城乡差别使得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力在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易中必然会居于信息不对称的弱方,因而即使是市场法则得到完全地遵守,也不可能保障交易的实质公正。如果是这样的话,如何可能建立起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互信呢?特别是腐败问题的屡治不绝,使得政府作为市场法则的看护者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如果不及时解决的话,有可能加剧政府与人民之间互信裂缝,从而造成失范行为的社会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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