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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2.01第一次提到客体:“事态就是各客体(事物,物)的结合。”这当然不是说,给出了各个客体,把这些客体结合到一起,就得到了事态。这样说就相当于说客体先于事态,而说事态是客体的结合,就等于说事态可以还原成客体。主论证表明这是不可能的。维特根斯坦的策略正好相反,用构成事态的可能性来定义客体。对于客体来说,“重要的是它可以成为事态的构成部分”(2.011),而这就意味着,“正如我们不能在空间之外思考空间客体,或在时间之外思考时间客体一样,我们也不能在与其他客体联系的可能性之外来思考任何客体”(2.0121)。
撇开主论证单独看2.011和2.0121,其中提到的可能性是贫乏的——两个东西确实结合在一起,这本身就表明在这两个东西中有结合的可能性。但结合主论证就会看到,这里的两个东西(客体)不可能事先给出,因此,不是两个东西的结合保证了结合的可能性,而是第三个东西(事态)的存在保证了结合的可能性,而这种结合的可能性使我们说有两个东西存在。按这条思路就不能说,正是因为这里有两个东西结合的可能性,把两者分解开才是可能的;而应当说,正是分解表明了使两个东西结合的可能性是什么。
但是,命题2.012中说:“逻辑中没有偶然的东西——如果一物能在事态中出现,则在物中就应该已经预决了这种事态的可能性”,而这不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客体结合的可能性,就没有事态吗?的确如此,但这是一个关于如何运用可能性这个概念的提示,而不是一个关于可能性是什么的阐明。2.0121中解释说,“逻辑处理所有可能性,而一切可能性都是逻辑的事实”,因此2.012这个命题所说的是,逻辑的主题就是可能性,而没有进一步说可能性是什么。可能性是什么,这一点包含在引入概念的顺序中,从而包含在各命题的衔接方式中。只要找到了这种衔接方式所需要的论证,事情就清楚了。
2.0121和2.013关于空间的提示使我们可以带着新的理解回到1.13所提到的逻辑空间概念。2.013说,每一物可以说都在可能的事态的空间中,而2.0131则补充说这个空间是无限的。显然,这里提到的空间就是逻辑空间,就是由构成事态的可能性所确定的空间。说其是空间,应当是一种数学式的表达,对此这里不做讨论。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可能性是通过对一个整体进行分解确定的,那么逻辑空间也是如此。
这样我们就可以解决1.11产生的困惑了。第二类事实表明世界的整体性或说总体性,它规定并体现为对该整体进行分解得到的可能性。因此这类事实规定了对世界的分解就是通过把事实的总体分解成诸事实,使这些事实分享同样的可能性,即构成世界的可能性。1.12紧接着就说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可能性,即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存在就是在世界中,不存在则否。但是,这种可能性不能作为事实间的关系来理解,对世界的分解必须单独地为每个分解后的部分赋予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由此得到1.21。正如对事态进行分解后得到客体,即具有构成事态的可能性的东西一样,对世界进行分解后得到事态,即具有构成世界的可能性的东西,具有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的东西。
由以上论述可以清晰地看到,不仅事态与客体的区分是必然的,而且事态与事实的区分也是必然的。虽然在世界分解为诸事实之后,这些事实间没有关系,但事态表明这些事实是从同一个世界中分解出来的;事态所具有的可能性,即存在与不存在的可能性,就来自于这种分解。与之对应,相对于事态而言,客体也对应着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也来自于分解——对事态的分解。建立这两对区分的是维特根斯坦独特的分解概念,我们不妨称其为“维特根斯坦式分析”。
前面提示过,维特根斯坦式分析不同于罗素式分析。罗素式分析的核心思想是承认外在关系存在,即承认构成整体的部分要先于整体,因而整体可以通过在诸部分之间建立关系得到,由此得到一种还原式分析。有趣的是,虽然罗素建立这种分析始于与布莱德雷的对话,但由此建立的东西却并不能应对布莱德雷的论证。类型论似乎提供了一条思路,它允许个体的存在与关系的存在并不处在同一层次上,因而不能在说个体存在的意义上说关系也存在。类型论导致的是一种层级本体论,但它的语义学却很难导出一种层级间的本体论关系解释,而给出这种解释的论证负担,却恰好落在罗素身上——何以能说存在的个体通过不存在的关系结合到一起呢?
与罗素不同,维特根斯坦直接把布莱德雷的论证拿来作为出发点,从它所要求的整体的优先性入手建立分析理念。虽然维特根斯坦式分析也包含着分解的过程,但这个过程的目的和实现方式却与罗素式分析完全不同:后者是还原式分析,而前者是阐明式分析。后者的目的是理解确定地给与的东西,而不是试图削减或者修饰它。达到理解的方式是,通过把整体分解为部分,整体的确定性就规定了部分的可能性;一旦了解了这些可能性是什么,就知道了整体的确定性所规定的是什么。显然,两种分析反差极大,我们甚至可以说罗素式分析是激进的、破坏性的,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是保守的、保全性的。所以,把《逻辑哲学论》的作者与罗素一起称为“原子论者”,这是一种彻底的误解。
二
一种严格的正确的解读不应当一开始就把什么是维特根斯坦式分析亮出来,而应当在对《逻辑哲学论》的逐句解读中自然地呈现出来。我相信,这部著作的所有命题都按照特定目的仔细安排过。如果我的信念是对的,那么从上面对前12个命题的分析中得到的东西,应当可以继续发挥作用。证实我的信念,需要一部著作的篇幅。在本文中,我只就两个问题作初步分析,一个是关于客体如何构成事态的问题,另一个是关于什么是图像的问题。后一个问题直接导向关于意义的使用理论。如果这一结论是对的,那么不仅维特根斯坦前后期关系的问题将得到突破性的进展,而且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哲学研究》中的用法概念的问题,也将获得极为有力的指引。对后一个问题及相关联的问题,我将另文详细讨论。先看第一个问题。
命题2.03说,“客体在事态中就像链条的环节一样互相连接着”。后面两个命题解释说,这种连接具有特定方式,而这种方式就是事态的结构。当我们期待对事态的结构做出解释时,得到的却是,结构的可能性就是形式(2.033)。当然,事态的形式与客体的形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我们甚至可以说定义它们的是同一个可能性。例如说,一物a在另一物b下面。该事态的结构就由表达模式“x在y下面”刻画出来,而这种结构的可能性就已经包含在其中的变项的值是空间客体,从而具有空间关系的可能性中了。但是,这仍然没有回答我们的问题:如果仅仅是给出a、b这两个东西,而不借助于那个表达模式,我们当然不能说a在b下面。问题是,那个模式表明了什么?我们的感觉是,那个模式不应当仅仅是一个语言的模式,而应当是某个东西,这个东西使a与b结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