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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林合详细分析了2.03关于链条的比喻。(韩林合,第46-47页)通过区分各种链条的机械结构,他确定了维特根斯坦所想的链条究竟是哪一种,最终得出的是这样一个结论:“这说明,诸对象在基本事态和基本事实中的结合或者配置是借助于它们各自的独特性质而非外在的中介物来进行的”。这里的“独特性质”似乎应当是“内在性质”。依据4.123的解释,客体的内在性质是客体的形式。于是这个结论就相当于维特根斯坦在命题2.031-2.033给出的解释,即客体在事态中的结合依赖于客体的形式。但韩林合在紧接下去一段中的解释,却表明他对维特根斯坦的说明多么抵触。他是这样说的:“以上讨论说明,只有诸对象的特定方式的结合或者说配置才能构成基本事态和基本事实,而仅仅将它们杂乱无章地放在一起是不成的。”结合这段引文,前面引文中的“独特性质”又不能理解成“内在性质”了,因为内在性质似乎没有杂乱与不杂乱的可能性。杂乱与不杂乱是就某个目的而言的;我们的目的是要构成特定的事态,使用这对概念就预设事态已经给出了。这里的关键是,即使最终要求助于内在性质,我们仍然需要就同一套客体而言建立构成事态与不构成事态的区别。维特根斯坦并没有解释这种区别,因此韩林合只好借“独特性质”这个独特的概念过渡一下。
这个问题与前面提出的主论证相联系。主论证意味着在一个整体中不存在使各部分相结合的关系,罗素式分析恰好就利用了这种关系达成分解。罗素式分析的分解是充分的,也就是说,通过分解得到的东西能够把整体复原出来,但主论证表明这个过程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发生。前面的问题无论是就提出的方式而言还是就其所要求的解释而言,都行进在罗素式分析的路线上。因此,如果主论证成立,那么维特根斯坦确实不可能给出解释。如果维特根斯坦在这样一个地方给出了解释,主论证一说就垮台了。而如果基于主论证能够以一种自然的方式说明为何不需要解释,那么我们就解释了维特根斯坦选择不解释为何是正确的,因为他的基础就是主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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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特根斯坦式分析的角度来看,分解所得到的仅仅是建立整体的可能性,因此从分解后得到的东西复原,得到的仅仅是可能的整体,而不是现实的整体。从可能性得不到现实性,只有借助于已经是现实的东西才能得到现实的东西。这样,对于事态如何由客体构成这个问题就可以有另外一种回答:如果客体构成过这种事态,那么它们就能够构成这个事态。比如a在b下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这么回答提问的人:你见过书在笔下面的情形吗?现在我们把a这样放,b这样放,就得到a在b下面这个事态。读者也许会说这不是一个解释,因为这借助于另外一个事态,而问题针对的是所有事态。确实,这不是一个解释,而是一个操作提示。但是,有了这个提示,我们就不需要解释了——提问者做出正确的反应,这表明他已经理解。如果需要,理解了的人可以为自己构造一个解释,而这已经表明解释在这里不起作用。
我们可以真的从维特根斯坦提供的资源中给出一个解释。上例中的两个事态具有某种相似性,这使我们从一个过渡到另一个。使其相似的是事态的形式。这时我们可以说,所有共有形式的事态在同一个逻辑空间中,这样,有了逻辑空间,就不必有特定事态来作为对照。于是我们可以说,只要把客体放进逻辑空间,就构成了事态。这样就解释了所有事态如何从客体构造出来。
这之所以不是一个解释,是因为如果没有事态,就不可能确定逻辑空间。但对于理解了什么是事态从而理解了什么是逻辑空间的人来说,这又算得上解释——他不必借助事态就可以确定逻辑空间;如果有必要,他可以为自己构造一个空的空间。
现在转入第二个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的讨论为我们进一步理解图像(Bild)的概念提供了基础,因为,图像就是一种事实(2.141)。决不应当忽略这个看似简单的论断:考虑图像是一种什么样的事实,将对理解逻辑图像论起决定性的作用。
依据2.14,图像是其要素以特定方式结合得到的,这种特定方式就是图像作为事实的结构,而这种结构的可能性则是描画形式。这些要素代表客体(2.131),或者说,代表所要描画的事实中的客体。依据2.16-2.171,图像能描画实在的必要条件是,图像的描画形式就是所要描画的事实的形式。这样,我们可以总结一下究竟什么是作为事实的图像。图像是这样一种事实,(1)它的要素代表所描画事实中的客体,(2)这些要素按照所描画事实的可能性结合起来,或者说,这些要素结合的形式就是所描画事实的形式——简言之,图像是一种具有另一事实的形式的事实。
就其具有物理形态而言,图像当然是事实。例如一幅放在画架上的风景画,它是由多个色块和线条按照特定的方式结合得到的。我们可以用命题来描述这个事实。例如说:“这里有一个锯齿状的绿色色块,右边是一个棕色的三角形……”。图像在这个意义上确实是事实,但却不是我们所要求的那种事实。图像必须再现(represent)什么,但不是再现它自己。因此,我们对图像这个事实的描述就应当是:“这里有一棵树,远处是一座山……”。图像作为事实的方式有两种:作为物理事实和作为再现性的事实,这里关心的是第二种。我们的问题是,一个物理事实怎么就成了再现性的呢?
答案似乎就在手边:画布上的色块代表实物,而且,我们有一套透视法,把实物的形式“投射到”画布上。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具有两种形式的事实:一种是画布的二维形式,另一种是风景的三维形式,这个事实中的要素与风景中的实物具有对应关系。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这样得到的是一种奇怪的既是二维又是三维的物理事实,而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再现性的事实。图像事实的双重身份不能以这样一种方式理解:在物理事实上加上某些东西,就得到了再现性的事实。
当然,我们可以规定,当加上这些东西,即透视法以及与实物的对应关系之后,原来的物理事实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再现性的事实。这个规定很适合于富于想象力的观众:对他们来说,在欣赏一幅画时,画布的二维形式就在眼前消失了。但这也因此而损害了一些批评家的权利:他们不再能评论画的线条与笔触。我们需要一种隔离,但又不能使再现性事实与物理事实的联系被割断。
命题2.1给出的提示简短有力——我们为自己描画事实。这是一种活动,而图像就从属于这种活动。正是在这种活动中,图像是实在的模型(2.12)。模型(model)当然不是实物,但我们把它看作实物。一幅图画成其为图画,在于我们把它看作实在;正是在这种“看作”中,物理事实成为再现性的事实。因此,图像在这种意义上是事实——我们把它看作另外一个东西。例如,我们把一块色彩斑驳的画布看作风景,这时,这块画布就是一幅风景画。通过把物理事实嵌入到“看作”的行为中,我们得到图像这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