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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作为他人的他人,正是在这样一种面容中显现自身。在这样一种吁请、呼告或控诉中显现自身。另一方面,我则只有在对面容的回应中,在对面容的吁请、呼告或控诉的回应(response)中,因此在对他人的责任(responsibility)中、在与他人的伦理关系中,才能把他人作为他人来保持,才能通达作为他人的他人。而这样一条通达他人的现象学道路,亦即通过对面容的回应、通过责任、通过一种比存在论—认识论关系更为原初的伦理关系去通达他人的道路,正是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现象学所缺乏的,也是它的界限所在。
注释:
①⑤⑥⑦⑩(12)(14)(15)(16)(17)(18)(20)(21)Husserl, Cartesianishe Meditationen, Herausgegeben, eingeleited und mit Registern versehen von Elisabeth Stroeker, Felix Meiner Verlag, Hamburg, 1977;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页码:德/中。第112~113/150~151页;第94/125页;第110/147页;第111/148页;第95/127页;第115~116/153~155页;第122/163页;第122~123/162~163页;第96~97/128页;第112~113/150~151页;第112/150页;第119~120/159~160页;第119~120/159~160页。
②(11)转引自倪梁康:《现象学及其效应》,三联书店,1994,第143页;第148页。
③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第五沉思”的开头部分。
④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第五沉思”标题:“对作为单子论交互主体性之超越论存在领域的揭示”。
⑧Dan Zahavi, Husserl and Transcendental Intersubjectivity, A Reponse to the Linguistic-Pragmatic Critique, translated by Elizabeth A. Behnke, Ohio University Press, Athens, 2001, p. 17
⑨以现象学的眼光看,一切存在者都不再是作为在我意识之外的独立自存的存在者而实存,而是作为被我经验到的“现象”而存在:“应当永远记住:不管物是什么——我们单单能对其作出陈述的物,对其存在或不存在、如是存在或如彼存在进行争论和作出合理决定的物——它们都是经验之物。正是经验本身规定着它们的意义。”(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2,第130页)这里所说的“物”,当然也包括“他人”。所以,物,他人,乃至整个的现实世界,最终都是我们实际经验(die faktische Erfahrung)的相关项(das Korrelat)。
(13)胡塞尔:“自我最初只能被规定为在身体上起支配作用”的东西。《笛卡尔式的沉思》德文版第122页;中译本第163~164页。
(19)详见《笛卡尔式的沉思》“第五沉思”第60节:“我们对陌生经验进行解释的形而上学结果”。中译本,第190~193页。
(22)无论是胡塞尔还是海德格尔,之所以错失了作为绝对他者的他人,就在于忽视了面容,而萨特则通过强调“注视”对他人面容的主题化、物化和自在化,从反面突出了面容作为一种别样现身方式的不可主题化、不可物化的特征。参见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杜小真校,三联书店,1997,第3卷第1章中对“注视”的分析。
(23)(24)Lévinas, Totalité et Infini, biblio essais, Kluwer academic,1992,p.44;pp.215~216.
(25) Lévinas, En Découvrant L'existence avec Husserl et Heidegger, Librairie Philosophique J. Vrin,1994,p.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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