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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再诠释(3)

2014-05-31 01:12
导读: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副标题是:自然法与国家学纲要。可见他的法哲学是建立在自然法思想之上的国家学。黑格尔将类似于自然权利的抽象权利作为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副标题是:自然法与国家学纲要。可见他的法哲学是建立在自然法思想之上的国家学。黑格尔将类似于自然权利的“抽象权利”作为法哲学的第一个环节,并且指出,正是抽象权利的同一性,才是人成为法意义上的人,在这里,法和权利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14]可见,权利是一个人成为人的基础,也是社会中各个个体之间互相承认的基础。[15]这就与康德的权利法概念几乎完全等同了。黑格尔法哲学中三个环节:抽象权利、道德和伦理是沿着否定之否定的扬弃过程发展到伦理阶段的国家宪政的,这种否定与扬弃,仍然包含着前一个环节的要素,这种否定的扬弃的主题是反思,即自由意志察觉到前一个环节的片面性,于是用另一个发展了的环节进行补充,最后成为统一的、完整的、真实的、理性的法,即体现为伦理的国家宪政。这三个环节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后一个环节一定高于前一个环节,它们是一个统一体中的不可分割的部分。[16]

  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自由”概念,包括黑格尔哲学中的“自由”概念,众所周知是与普通的“自由”概念不同的,即他们认为“自由”意味着人的思想和意志,对于本能性冲动、欲望和需要的超越,或者说是人的精神对于人的肉体感性和有限的物质存在的超越和克服,从而达到自由的境地。但这并不意味着黑格尔,当然也包括康德的“自由”概念是与密尔意义上的“自由”概念完全相反,事实上黑格尔的“自由”仍然是脱胎于密尔意义上的自由,或者说,他是以密尔意义上的自由为基础,但试图扬弃其片面性和主观性,试图将片面的、幻想的、纯粹个体的、不以任何其他集体或全体利益为转移的权利,统一于一个全面的、实在的、兼顾他人、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感情、利益、需要、道德、伦理的复杂的宪政体制之中,他认为只有在这样的复合要素的伦理宪政中,权利义务才是统一的,权利才是真正现实的,自由才能是真实的。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在这样的统一中,自由才是真实的、合理的。

  Benson提出的黑格尔法哲学三个环节的“词典序列”说,是有一定道理的,权利也好,义务也好,都不是法或者自由意志的全部,在自由意志之中,天然地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直接认识和冲动,换句话说,都存在利己和利他的直接认识和冲动,它们是自由意志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但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全面的,任何单一的片面的规定,都不能反映全部的自由意志。同时,自由意志也是一个个体和全体的统一概念,无论是自由意志还是作为其定在的法,都是个体和普遍的统一,无论抛弃哪一个因素,都是不全面,也是不合理的。但是它的词典序列似乎暗示,权利的内容是真正天然存在的,是最直接的需要,是人格的存在所必需的基础,是作为一个人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义务的内容相比就不重要,义务的内容是在反思的基础上获得的,这是一种更为高尚的精神,更体现人性之异于动物性直接的地方。同时义务内容又不是人类精神的全部,人类精神的内容是权利义务的统一,它最终构成体现整体伦理的宪政精神。换句话说,伦理是概念层面的精神,而宪政是定在意义上的精神。

  四、结语

  黑格尔显然认为,国家的终极权威不是建立在一个主权的形式之下,而是建立在对于权利和义务,人的个体需要和对道德的追求的统一承认之下,是人与人互相尊重的产物,同时也是人对于普遍性的利益和道德的尊重和认识,对人性普遍性的尊重和认识。用我国学者高全喜的界定来说,这是“相互承认的法权”。高的界定瞩目于个体之间的相互承认,黑格尔的法哲学,其实更强调人与国家之间的互相承认。简而言之,人若不尊重和承认普遍性,就意味着他只是动物性直接的人,而国家若不承认和尊重个体性的需要和权利,就意味着这个国家只能是不现实的、不合理的、非法的。

  这只是一个自然法思想的变化而已,但黑格尔用哲学的严谨构建了层层递进和深入的过程和要素结构,它用一个复杂的、环环相扣的概念体系构建了伦理宪政的理论,这种理论是否是里程碑式的创新或者是否真正现实,有待人们思考,但这个理论本身是自洽的。

  最后用出版于1837年的更为自由一点的黑格尔《历史哲学》的一段话来诠释他的法哲学思想:

  “原则”—“公理”—“法律”—是一种内在的东西,唯其如此,无论它本身是怎样的真实,终究不能完全是现实的。目的、公理等等,只存在在我们的思想之中、我们的主观的计划之中,而不存在于现实之中。它们仅仅是为自己而存在的东西,是一种可能性,一种潜伏性,但是还没有从它的内在达到“生存”。为得到产生确实性起见,必须加上第二个因素,那就是实行、实现,这个因素的原则便是“意志”—最广义的人类的活动。有了这种活动,然后上述的“理想”以及一般抽象的特质才得实现,才得实行。至于它们本身却是无力的。那个使它们行动,给它们决定的存在的原动力,便是人类的需要、本能、兴趣和热情。我要把什么东西实行起来,成为事实,乃是我的热烈的愿望:我必须参加在里面,我愿意从它的实施而得到满足。假如我要为任何目的而活动,它无论如何必须是我的目的。我必须同时在这种参加中,贯彻我的目的,得到满足。…使自身满足于自己的活动和劳动,这是个人生存的无限的权利。[17]

 

 

注释:

[1] 举个例子,罗尔斯在其名作《正义论》中,就没有引用黑格尔一句话,虽然罗尔斯正义二原则,其实与黑格尔的一些思想非常类似。

[2] 例如卡尔·波普尔就在其《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中,多次提到黑格尔的理论是极权主义思想的养料。

[3] 参见罗素著,马元德译:《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53页;另参见查尔斯·泰勒著,张国清、朱进东译:《黑格尔》,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571577-582页。

[4]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黑格尔“两个凡是”的批判有不同,但也指出黑格尔是在为反动的制度作辩护。参见贺麟著:《黑格尔哲学讲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36-537页。

[5] 著名的黑格尔评论者查尔斯·泰勒就在著作中基本没有评论黑格尔法哲学中最具争议的这个命题。参见查尔斯·泰勒,《黑格尔》,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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