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黑格尔法哲学再诠释

2014-05-31 01:12
导读:哲学论文论文,黑格尔法哲学再诠释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以及它与黑格尔其他著作之

[摘要]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以及它与黑格尔其他著作之间,存在一些前后思想不甚一致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个体权利与国家终极权威的关系问题上,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他的“两个凡是”命题,这也使他背上了一些恶名。有证据表明,黑格尔对国家神圣权威的无条件承认和对普鲁士专制国家的颂扬,可能是由于出版检查制度的威胁。若排除这种颂扬和承认,则黑格尔法哲学的思想就会显得更为自洽和合理,从而能够逻辑地勾勒出一个伦理宪政的理论体系。

  一、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不可解

  黑格尔是哲学大师里的大师,他是最庞大体系的构建者,是最艰深理论的创立者。用麦金太尔的话说,他也是伦理学的终结者。但是他并非总是敬仰的偶像,顶礼膜拜者固然甚众,千夫所指也并非夸张。在英美文化圈中,黑格尔的形象并不高大,[1]对他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对集权主义国家的鼓吹,[2]一是将个体自由置于从属的地位,[3]而不是第一性的地位上。其实这二者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这正是西方主流的自由主义者们所最反感的意识形态,黑格尔之不售,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和权利哲学,集中地体现在其晚期的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在后人根据他的讲座内容为其整理出版的《历史哲学》中也有体现。在体现他的“客观精神”学说的这两部著作里,存在着不少矛盾与不可解释的地方,例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一再激烈批评法国大革命,称其为“破坏的怒潮”,似乎对法国革命持完全反对的态度,但在生活中又对拿破仑在欧洲的胜利欢欣鼓舞,将其盛赞为“马背上的世界精神”,认为他将法国的自由理念推向落后的德国、欧洲和整个世界。又例如,黑格尔时代的德意志或者说普鲁士,被普遍认为绝非如黑格尔所说是自由的最佳体现和完美的现代宪政社会,世界精神的顶峰,相反,普鲁士国家被认为是落后的、封建的、专制的、混乱的,与英法等国的文明相去甚远,对于这一点,黑格尔自己也并不否认,他在《历史哲学》中不仅谨慎地夸赞英国的自由,还大胆地预言美国的出现,预示着一个新的世界精神的领袖。而美国当时的状况,如缺乏中央集权的权威,没有君主,没有严格的等级制,混乱的自治等等,几乎完全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鼓吹的国家学说相背离。还有,在《法哲学原理》的最初,黑格尔断然声称个体权利是自由意志的直接定在,以财产权为主要表现的个体权利,是人之所以成为人,人之所以能够被他人和社会尊重的第一要素,他甚至也承认,存在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到最后的章节中,他又断然声称人的最高义务就是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国家面前,个人没有权利可言,只要国家需要,可以任意地剥夺个人的任何东西,包括生命。以黑格尔一向的逻辑性和严密,这样的矛盾可以说是非常反常的。因此,不同的追随者有的将其划为自由主义者的阵营,有的将其划为保守主义的阵营,皆因断章取义而又无法解释相反的说法而已,因此最为稳妥的方法,就是将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划归一个不知名的地带,既不保守,也不自由。

  应该说黑格尔国家学说中最被诟病的,也是黑格尔最广为人知的一句名言,就是他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的一个命题: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自由主义者们对黑格尔的最激烈批评,大多是从这句话出发的,它被视为沙文主义的口号,甚至是纳粹的号角。[4]有人甚至声称,在斯大林格勒城外对战的,就是黑格尔左派和右派。

  这个命题之所以不可解释,是因为客观的分析者都倾向于认为,从黑格尔严密构建的整个哲学体系中,尤其是法哲学体系中,从其基本的思想脉络来看,无法得出这一结论。[5]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如康德一样,是“自由”,而法的形式基础,是个体权利,或者说自然权利。从这些基本理念出发,却得到“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样一个论断,自由主义者们对此是无法理解且无法接受的。但是黑格尔的确掷地有声地说出了这句话,留给后人去揣摩争论,也为自己的国家学说和权利哲学带来了很多的非难。

  二、对不解的破解

  但是近人的研究表明,黑格尔在发表的著作中所表明的观点,并不一定完全反映他的真实思想,他的著作也许存在一个隐名的第二作者,就是出版检察官。

  一位德国学者Karl-Heinz Ilting在1972年到1973年间出版了四卷本的关于黑格尔法哲学的书,主要内容是黑格尔的学生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讲座笔记,以及这些笔记的内容与正式发表的著作的内容之间的比较。1983年,Ilting又出版了一本黑格尔法哲学讲座笔记,那是黑格尔在前往柏林去之前,在海德堡大学讲授法哲学的内容。[6]Ilting认为后一本书尤其重要,因为它反映了黑格尔在柏林之外的较为自由的文化氛围内的真实思想。这些没有披露过的纪录,甚至在该书被介绍到美国之后,也并没有得到英美文化圈学者的充分重视。我国的研究者似乎对此也没有加以重视。

  Ilting的研究表明,黑格尔在讲座中表达的思想,无论是《法哲学原理》发表前还是之后,都与著作中的表达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虽然黑格尔不能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但他在讲座中表现出对于法国革命所体现的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的赞同和倾向,并且强烈反对欧洲封建国家在拿破仑失败后进行的所谓欧洲重建的反动政策。这些内容都不见于著作,但在著作发表后的讲座中都有出现。正相反的是,在著作中出现的颂扬普鲁士专制国家的威权的一些内容,都不见于讲座笔记。

  这些明显的不同的原因,根据Ilting的判断,是由于著作出版前一年,即1819年,奥匈帝国首相颁布了一条法令,这条法令也适用于普鲁士,它要求对所有大学教授的学术著作,作极为严格的出版审查。Ilting得出的结论是,正是这个原因,黑格尔不得不对自己的表述作一些变动,以赢得审查官员的批准。Ilting还援引了黑格尔的一封私人书信,间接地表达了这种忧虑。

  他一一列举了讲座笔记和著作之间的不同,例如:

  1、黑格尔在讲座中说,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好的,“只有内阁对政府行为负责,君主是无责的。”“在一个宪政国家内,君主的人格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君主与政府的客观表现无关。”“君主就是负责说‘是’的那个人,他要在i这个字母上加上一点。”[7]所有这些内容都不见于著作,相反,黑格尔在著作中大力鼓吹君主专制。[8]

上一篇:浅谈我国同行评议制度有效性的反思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