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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与证伪(3)

2014-06-03 01:02
导读:从结果(证实和证伪都是结果)上看,科学的确是由正确的的命题和理论构成的,它并不直接包含(在既有 知识 看来的)错误的命题和理论。这说明,科学发展的实

  从结果(证实和证伪都是结果)上看,科学的确是由“正确的”的命题和理论构成的,它并不直接包含(在既有知识看来的)错误的命题和理论。这说明,科学发展的实质在于不断积累得到证实的命题和理论。这就出现了奇怪的悖论:证实在实践和理论上是不可能的,然而科学在事实上却是可能的。 
  其次,可证伪原则的逻辑简单而实际检验同样困难。 
  可证伪原则的逻辑依据是,虽然充分条件假言直言推理的后件真并不必然保证其前件亦真,但是后件假前件必然假。或者说,对一个全称命题,虽然无论多少肯定判据(这在经验上总是有限的)都不足以证实它,但是只要有一个否定判据就足以证伪它(就直言命题来说,同素材的全称肯定命题和特称否定命题是矛盾关系,即二者必是一真一假;全称否定命题和特称肯定命题的关系也是如此)。显然,单从逻辑上看,命题的证伪远比证实简单并且更可能。 
  然而,在进行实际检验时,证伪至少与证实同样困难。因为人们总有理由拒斥用于检验的任何经验“证据”,包括适当地调整理论体系,如更换或者增加某些假定(命题)以消除任何不利的经验证据(“反例”)。正如蒯因(奎因)所说:“在任何情况下任何陈述都可以认为是真的,如果我们在系统的其他部分作出足够剧烈的调整的话,即使一个很靠近外围的陈述面对着顽强不屈的经验,也可以借口发生幻觉或者修改被称为逻辑规律的那一类的某些陈述而被认为是真的。反之,由于同样原因,没有任何陈述是免受修改的。”[4](这里或许有某种心理因素和科学本性的影响。科学总是试图寻求证实而非证伪。)拉卡托斯曾以“迪昂•奎因论点”(如果有足够的想象力,便可以通过适当调整一个理论所置身的背景知识,使该理论永远不被“反驳”)作典型对比对此提出过批评,不过仍然承认,“精致证伪主义者允许替换科学体(系)的任何部分,唯一的条件是要以‘进步的’方式替换,从而使这一替换能够成功地预见新颖的事实。”[2]这样说来,如果任何可用于检验的经验证据都被拒斥或消解,要证伪(或证实)一个命题也当然是不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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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待检验的命题的实际被检验的可观察经验推论,是由大、小前提共同决定的。因此,即便对单个命题来讲,其推论被证伪,人们也不能据此必然断定作为大前提的该命题被证伪:错误也可能是由经验性的小前提带入的。由此看来,对由许多命题组成的理论而言,证伪的逻辑就更难以适用了。理由很明显,这一理论的推论即便被证伪了,我们也不能确定究竟是这一理论中哪一个命题“出了错”。这就是人们可以提出种种理由拒斥或消解经验证据以防止理论被证伪的逻辑根据。 
  最后,可证实与可证伪是不对称的。 
  可证实与可证伪的不对称性首先表现在它们的逻辑依据不对称。我们看到,可证实要求的是(无限)多个肯定性的判据,并且,对超验命题来说,再多的有限经验判据也是不充分的;可证伪则要求至少有一个否定性的经验判据,并且只要有一个就足够了。其次,从原则上说,可为经验证实的就可为经验证伪,但是能被经验证伪的不一定能被经验证实(科学的超验命题便是如此)。原因在于,无论以何种方式都没有充足的根据断定一个经验命题为真,而只有为真的命题即真理本身才只可被证实而不可被证伪(否则,真理便不成其为真理)。最后,按照一般观点,在实际科学活动中,证实偏重“证明前后关系”,证伪则主要限于“发现前后关系”(不过,这中间没有截然的界限)。应该注意的是,上文已表明,尽管可证伪和可证实是不对称的,证伪在实践上却仍然不比证实更容易、更可行。

4单由可证实原则和可证伪原则都不能为科学划界 
   
  以上的考察表明,要为科学划界,单纯靠可证实原则或者可证伪原则都是不够的。实际上,完全的可证实性原则非但不能划界科学,反而会摧毁科学,使之完全局限于经验而丝毫不能超出经验。因为只有经验命题原则上才能被经验完全证实,而甚至这样的命题实际上也难以被完全证实——完全归纳法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原则性的(也就是说,在实践上不是可行的)。但是,不能超越经验便不能达到科学之为科学所追求的普遍陈述(普遍命题),果真如此的话,科学就必然会完全蜕化为经验,从而丧失自身的存在。可是另一方面,如果科学超出经验,完全的可证实性原则就必然要失效。因为从逻辑上看,可为经验证实的(或证伪的)必定是能够与经验直接或间接地关联起来的,并且即便这样的证实也不具有确证的意义。完全超出经验的命题(比如“神创造了世界”、“世界是物质的”)因为无以与经验相关联而不可能被经验证实或者证伪。甚至彻底经验主义的逻辑实证主义对此也很清楚,它因此也放弃了完全证实的要求,而满足于某种程度的“似真性”(坚持弱意义的可证实性原则)。可见,科学至多只能要求部分可证实性。然而,这样做的代价就是:科学必须放弃对绝对真理的追求。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同样,单由可证伪也不能界划出科学。前面已指出,可证伪性原则要求的证伪在实际中面临着甚至比证实更大的困难。另外,可证伪的必定是可谬的。如果以可证伪性作为科学的唯一划界标准,那就意味着允许任何可谬的东西进入科学。但是,科学诚然是可谬的,可谬的却并非必定是科学的。举例来说,完全超验命题和可观察经验分别属于超验领域和经验领域,而在这两个领域之间是没有必然性的逻辑通路的,或者反过来如爱因斯坦所说:“我们不能从逻辑上来证明外在世界的存在”。[5]这就是说,完全超验的命题不能和可观察经验命题逻辑地联结起来,换言之,从前者不能逻辑地过渡到后者。如果完全超验的命题强行超越自身而与可观察经验相关联(如巫术那样等),那必然不符合演绎逻辑推理规则,因此这种关联必然是可谬的,但它并不因此为科学所接受。 
  事实上,科学绝不是谬误的汇集,可证伪性原则也不是科学(命题、理论)的最终接受原则,毋宁说是一条拒斥原则:凡是也已被证伪的(假定这是可能的)都要被排除出科学。因为实际情况是,一个命题进入科学,首先寻求的是证实而不是证伪。同时,由于可观察经验不可能是独立的,并且是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入和拓展不断变化的,单由这种经验的证伪不足以阻止一个命题进入科学。严格意义的判决性实验实际上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 
  特别地,可证伪性对科学并不是一条独立的原则,和可证实性原则一样,它不能用以将科学与经验界划开来。这正是这两个原则作为科学的划界标准的不彻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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