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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得不然”的情形而产生的中国哲学史著作,对于现代中国哲学的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日益被人们所指出。其核心问题在于中国人无论是在思维方式和关注的问题均与西方哲人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以西方的模式来整理中国哲学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并不能反映中国思想的真面貌。如劳思光先生就指出: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这部书不是‘哲学史’,只是一部‘诸子杂考’一类的考证著作。”(《新编中国哲学史》第一卷,3页,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而有很强的“卫道”色彩的牟宗三先生对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的批评更是尖锐。“冯氏以新实在论的思想解析朱子,当然是错的。以此成见为准,于述及别的思想,如陆、王,字里行间当然完全不相干,而且时露贬辞。这即表明其对于宋明儒者的问题根本不能入,对于佛学尤其外行。” (《中国哲学的特质》,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牟宗三从中国哲学中的生命意识出发,认为从逻辑分析的方法来解读中国哲学肯定是走错了路,“所以名学不是中国哲学的重点,当然不可从此来了解中国之传统思想。姑冯氏不但未曾探得骊珠,而且其言十九与中国传统学术不相应。”(同上书,4页)近年来更有人批评道,以“中国哲学”和与这个名词相对应的一门学问,只是对西方文化亦步亦趋的一种产物,根本算不上是一种文化碰撞和融合的结果。因此甚至主张不使用中国哲学这样的名词(张祥龙:《从现象学到孔夫子》,190页,商务印书馆,2001年)。
二、从方法到问题,中国哲学的一种应该的发展方向
从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现在对于中国哲学的合法性的讨论更集中在如何呈现中国哲学的独特的思考问题的方式上,也就是如何在西方的学科框架下来凸现中国哲学的独特方向。这样的取向显然是过于方法至上的。对此我们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提出:
首先,将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化约为如何呈现出中国哲学的历史的特质,是将哲学的问题技术化。
的确,近代以来我们面临着严重的知识论危机,这种危机的典型体现的我们习以为常的解释世界的范式崩溃以后,我们受迫性地接受一种西方的知识论典范来作为我们解释世界的范式,但在我们的内心始终不能毫无保留地接受这种新的外来的方式。因此我们处于一种既接受又拒绝的矛盾之中。一方面我们不能放弃使用“哲学” 这一完全从西方文化背景中产生的词汇来总结中国哲学的资料,因为这样,我们便无法与西方的整个学科设置系统相衔接,因此们经常会强调中国哲学的特殊性,按牟宗三的说法“中国哲学以‘生命’为中心......二千多年来的发展,中国文化生命的最高层心灵,都是集中在这里表现。对于这方面没有兴趣,便不必讲中国哲学。对于以‘生命’为中心的学问没有相应的心灵,当然亦不会了解中国哲学。以西方哲学为标准,来在中国哲学里选择合乎西方哲学的题材与问题,那将是很失望的,亦是莫大的愚蠢与最大的不敬。”(《中国哲学的特质》,6-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但吊诡的是,在“合法性”的问题逻辑之下,这种衔接的必要性本身就是值得讨论的。
其实在西方学术体制被普遍接受的前提之下,以西方的方式来整理中国哲学的资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现在的问题不是是否采用西方学术规范或思想方法的问题,而是采用何种方法的问题。我们能看到无论是牟宗三还是其他人,他们对于以往中国哲学史的表述模式的批评及由此而引发的合法性“危机”,其矛头主要还是对于所采用的方法的怀疑,所提出的替代性方案或者是康德的,或者是现象学的。这种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将合法性问题转变为一种技术和方法上的缺陷,进而将对于中国哲学合法性的危机化约为“中国哲学史”的合法性危机,即如何更完整、全面地展示中国哲学的历程,而不是中国哲学无力回应时代所提出的问题而出现的创造力缺乏的问题。
其次,合法性讨论依然延续着在文化立场上的多元性和普遍性的矛盾。
对于文化的解释流行着两种倾向,即进化论倾向和解释学倾向。进化倾向认定文化发展是由低级向高级的逻辑,因此各种不同类型的文化最终会向一个共同的带有普遍性的模式发展;而解释学的立场则更多强调文化发展的不同路向,并不承认一种普遍性的目标。
以此来观照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可以发现,我们在引入多元性的立场的时候,更多是将之作为一种文化策略而不是文化态度。在很多时候中国知识界则摇摆于这两种文化立场之间。我们对于多元和普遍的接受很多是策略性的,而不是一种真正的文化认定。因为在文化观上处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矛盾之中,有时我们接受西方文化的规则,同时依然坚信中国文化的普遍价值,这里面存在着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复杂的交集,因此无论是梁漱溟的文化发展的“三路向”说,还是牟宗三的“良知坎陷”说,其深层的背景都是对中国文化的普遍价值的信念,这种信念在现在又发展成为“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或“21世纪是中国文化的世纪”这样的话语模式中,这里面一种乐观主义的色彩就是中国文化由一种特殊的形态转变为普遍的形态,而作为一种转折性的话题,关于中国哲学的合法性的讨论,我们一般会转换为东西哲学的不同方向和形态,而不愿意继续是“哲学在中国”还是“中国哲学”这样更尖锐的非此即彼的困境之中。也正是在这里传统的“普遍性(共相)”和“特殊性(殊相)”便转变为一元和多元的区分,这样“中国是否存在哲学”的问题便被搁置了,而合法性的问题就转变为:既然中国哲学和西方哲学是哲学的不同的形态,因此,中国哲学应该有自己的表达方式。与之相关的是,我们显然不肯接受中国没有哲学的结论,我们会强调,尽管我们没有使用这个词,但是并不表明我们不曾讨论这些问题。牟宗三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说:“凡是对人性的活动所及,以理智及观念加以反省说明的,便是哲学。......任何一个文化体系,都有它的哲学,否则,它便不成其为文化体系。因此,如果承认中国的文化体系,自然也就承认了中国的哲学,问题是在东西哲学具有不同的方向和形态,说中国没有‘希腊传统’的哲学,没有某种内容形态的哲学,是可以的。说中国没有哲学,便是荒唐的了。”(《中国哲学的特质》,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