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上)(6)
2014-10-04 01:04
导读:因此,如果说在个体性与社会性二者的关系上,孔子和孟子由于赋予了社会性以更高的地位而要求个体性必须从属于社会性、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社
因此,如果说在个体性与社会性二者的关系上,孔子和孟子由于赋予了社会性以更高的地位而要求个体性必须从属于社会性、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社会性特征的话,那么,在人的整体性存在的问题上,他们由于赋予了血亲团体性以至高无上的根本地位,就进一步要求个体性和社会性都必须从属于血亲团体性,允许凭借血亲团体性来约束限制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充分发展,从而最终在本质上呈现出血亲团体性的特征。
五
在血亲团体性与个体性和社会性之间不存在对立冲突的情况下,虽然孔子和孟子坚持的血亲情理精神必然会导致个体性和社会性受到血亲团体性的约束限制而无法获得充分的发展,但它们毕竟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持自己的存在,构成人的整体性存在的必要因素。然而,一旦在血亲团体性与个体性和社会性之间出现了对立冲突,那么,依据孔子和孟子坚持的血亲情理精神,为了维护血亲团体性的至高无上地位,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存在就不得不否定甚至消解自身,以致人的整体性存在仅仅被归结为血亲团体性的存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表现得最为鲜明。
本来,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个体性、团体性、社会性三者不存在任何对立冲突的情况,只能说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因为由于自身性质和涉及范围的不同,它们之间必然会存在着种种矛盾张力,甚至常常导致对立冲突。因此,人类思想史上的那些试图肯定三者和谐统一的理论学说,都曾试图提出某种能够克服三者对立冲突的原则或途径。儒家思潮也是如此。事实上,孔子和孟子特别强调血亲情理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具有本根至上的地位意义,就是要求人们在个体性、团体性、社会性出现对立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依据血亲情理的最高原则来克服三者之间的对立冲突,实现人的整体性存在的全面正常发展。然而,问题在于,按照孔子和孟子的主张,由于血亲情理具有本根至上的最高地位,可以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统辖制约,更不应该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的否定消解,结果,人们在依据血亲情理原则克服三者之间的对立冲突时,就只能够通过否定个体性和社会性来确保血亲团体性的至高无上地位,从而导致自己的整体性存在仅仅剩下血亲团体性这一种因素。
例如,在"父之道"并非"正道"的情况下,血亲团体性的"父之道"与个体性的"为仁由己"和社会性的"天下归仁"必然会存在着对立冲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人们出于"孝子之心有所不忍"的血亲情理原则而依然坚持"三年无改于父之道",那么,至少在这一段时间内,他们就必然是既无法确立"不可夺志"的个体性志向,又无法达到"天下有道"的社会性理想,而最终只能是使自己的存在仅仅落入到"父慈子孝"的血亲团体性情网之中。
再如,在父亲做了诸如"攘羊"之类的事情的情况下,倘若人们出于"父慈子孝"的血亲情理原则而依然坚持"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尽管的确可以大大加强父子之间的团体性和谐融洽,但这种做法显然既无助于确立他们"求诸己"的个体性存在,也无助于实现他们"泛爱众"的社会性存在。相反,在这种情况下,父子两人不仅都会失去诚实正直的个体性品格,而且也会失去尊纪守法的社会性公德。
又如,在父子两人并没有达到纯善无恶的理想境界的情况下,倘若人们出于"事亲为大"的血亲情理原则而依然坚持"父子之间不责善",尽管的确可以大大加强父子之间的团体性血亲恩情,但这种做法显然既无助于确立他们实现"人性本善"的个体性存在,也无助于他们实现"仁者爱人"的社会性存在。相反,在这种情况下,父子两人不仅都会失去在道德修养中进行相互批评、相互帮助的重要契机,而且也有可能纵容自身的缺点错误进一步恶性膨胀。
最后,倘若舜出于"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的血亲情理原则,在瞽瞍杀人后依然将其"窃负而逃",在象"至不仁"的情况下依然将其提拔任用,这些做法尽管的确能够使他达到"尽事亲之道"的极致境界,但显然不仅会使他失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个体性浩然之气,变成"亲之欲其贵,爱之欲其富"的"孝弟而已",而且也会使他放弃"博施于民"、"平治天下"的社会性崇高职责,变成"视弃天下犹弃敝蹝"的"孝子之至",结果是仅仅落入徇情枉法和任人唯亲的血亲团体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