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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言语行为理论中的个人意向性和社会现象—(3)

2014-11-18 01:02
导读: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和社会惯例构成社会现象,社会现象组成言语行为可能性条件。塞尔从先验的意义上强调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和社会惯例的重要性

    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和社会惯例构成社会现象,社会现象组成言语行为可能性条件。塞尔从先验的意义上强调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和社会惯例的重要性。首先,语言的社会习惯不能取代个人意向性,但个人意向性只有依照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和社会惯例才起作用。阿佩尔和哈贝马斯主要也从理性的交往能力人手,侧重对语言交往活动中的人类思维能力的考察,所以他们的语用学通常被称作“先验语用学”或“普通语用学”。塞尔认为,实施言语行为不是盲目性事实,绝大多数类型的言语行为与制度性事实有关。其次,建构性规则系统使制度性事实成为可能。对语言在构成制度性事实方面的特殊作用加以解释。语言是根本的人类制度,这是就以下意义而言的,即其他制度,诸如货币、政府、私有财产、婚姻、游戏等都需要语言,或至少需要类似语言的符号系统的形式,而在某种程度上语言的存在并不需要其他的制度。最后,相同的建构性规则系统受不同语言的不同约定俗成的习惯制约。例如,在实施“承诺”这一言语行为时,不同语言的表达形式有所不同,体现不同约定俗成习惯的表达形式都来自相同的建构性规则,即“承诺”首先要尽义务,其次是为受话人利益着想,这是承诺制度的建构性规则。
    奥斯汀的语言现象学是围绕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而展开的,因为语言现象学所研究的是“什么时候我们会说什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会用什么词”。显然,我们应说什么是与语言之外的“情况”密切相关的,只有在我们的语言与语言之外的实在或世界保持适当的关系时,我们的“说”才是适当的,或者说我们的语言才正常地发挥作用。为了说明社会实在的客观性,塞尔提出三个基本概念:第一个是建构性规则概念。他特别强调,完成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去从事一种由规则支配的行为方式,因而规则在言语行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规则决定着从事某个具体言语行为的必备条件。他区分了两种规则:一种是调节规则,即用于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方式,如礼仪规则等;另一种是构成规则,即不仅是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了新的行为方式,如游戏规则等。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调节一种预先存在的活动,这种活动的存在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后者的目的则是为了构成一种活动,这种活动的存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这些规则的存在。在他看来,以往哲学家在规则问题上的困惑就是因为混淆了这两种规则,特别是用调节规则来代替构成规则。他明确指出,一种语言的语义学应当被看做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而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这样,一切言语行为都应当被看做由构成规则支配的语言活动,换言之,人类的一切语言活动都属于构成性行为,构成规则决定了我们用语言去完成的一切行为”。第二个是集体意向性概念,指的是人们相互合作开展工作的能力。第三个是功能强加,人们具有把功能强加于那些本质上不具备该功能的实体的能力。由集体意向性而建构制度实在,其关键要素就是把一定种类的功能强加于实体,在这时候实体不能或不能仅仅按照它们的物理构造来发挥功能,而只能按照足够多的共同体成员对它们作出的持续的集体接受和承认(即承认它们具有一定地位,并由于该地位而具有一定功能)来发挥功能。所谓的“地位功能”都固定地采取这样的建构性规则,即X在情境C中算作Y。例如,如此这般的一张纸在美国算作钱、如此这般的一个人在美国算作交警,等等。言语行为给语言研究提供基础的方式,也为进一步研究社会实在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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