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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解决口译语言的可接受性问题
建构主义翻译学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出发,对翻译提出了一般性的标准:
1.不违背知识的客观性;
2.理解的合理性与解释的普遍有效性;
3.符合原文文本的定向性
第一条标准是针对人所在的外部世界(自然世界)所提的。换句话说,译文一定要符合自然规律或科学定律的基本准则和属性。否则,无论译文词藻多么漂亮,读者都无法接受。例如:我们不能说:“声音传播的速度超过光速”,因为这不符合客观规律。第二条标准是针对人所在的社会世界所提的。翻译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必须被社会接受、承认才有意义。这一标准强调人之间的交流,即处在其他文化意识中的他人是否能接受译文。例如:《红楼梦》里有下面一段话: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那柳湘莲原系世家子弟,……素性爽侠,不构细事,酷好耍枪舞剑,赌博吃酒,以致眠花卧柳,吹苗弹筝,无所不为。
霍克斯(David Hawkes)把这段文字译成:
Liu Xianglian was a young man of excellentfamily ……He was of a dashing impulsive nature , im-patient of niceties. His chief pleasure were exerci-sing with spear or saber, drinking, and gambling,but he was not averse to gentler pastimes: he fre-quented the budding groves and could play on boththe flute and zither。
原文中“眠花卧柳”是去烟花之所的委婉说法,译文译成“frequented the budding groves",可能很少有以英语为母语的读者知晓它的真实含义。译文应考虑在不同文化中的读者对这一概念所能接受的度是什么,这一概念是否能融人其伦理道德体系并为其所接受。就英语国家读者而言,译文处理成“red一light district"(红灯区),就容易被他们理解和接受。如果是针对一些思想极端保守的伊斯兰国家读者时,译文需作重新考虑。对他们而言,柳湘莲的这一行为无法被他们的思想体系所接受,甚至被视为万恶不赦,进而抵制译文中其他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译者需要找出既能被他们的思想所接受又能正确诊释原文内容的译法。第三条标准(符合原文文本的定向性)是针对人的主观世界所提的,它是指原文本作者的写作意图。译者不能随意改变原文本中确定性的东西,但对一些不定点可做出不同的合理解释。例如:在对《哈姆雷特》进行翻译时,译文中不能出现让剧本充满喜庆的语言,因为它本身是一部悲剧,这是它原文文本的定向性。但是在一些原作者没有做出定性说明的地方,译者可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来做出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