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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言语行为理论看奥斯汀的哲学智慧(2)

2014-11-18 01:03
导读:奥斯汀在《如何以言行事》意识的开篇说道:长期以来,哲学家们都认为一个陈述句的作用在于描述某种状态或陈述某个事实,对此它必须是真的或是假的

  奥斯汀在《如何以言行事》意识的开篇说道:“长期以来,哲学家们都认为一个陈述句的作用在于‘描述’某种状态或陈述某个事实,对此它必须是真的或是假的。语法学家们实际上已经指出,并非所有的句子都是用来做陈述的。除了(语法学家们所说的)陈述以外,还有问句、感叹句,以及表示命令、愿望和让步的语句。毫无疑问,哲学家们也不否认这一点。同样毫无疑问,语法学家和哲学家们已经意识到,仅用几个贫乏的语法标记,如词序、语气等等就想把问句、命令句和陈述句区分开来是不容易的。”于是,奥斯汀开始重新审视过去被逻辑实证主义所列为的伪陈句,并逐步形成了说话就是做事的想法。在1946年《他人的心》中,他首次表露这一想法,批评了“描写性谬误”。1953年,在《如何谈论》中,他证实了语言的多样性,并说“描述性”本身是一种特殊的断言行为,并非所有的或真或假的陈述都是描述。1962年,系统的言语行为理论形成,在《如何以言行事》的第一至七章中他系统地阐述了施事句和表述句。 
  奥斯汀指出并非所有或真或假的陈述都是描述,因此他采用“表述句”这个字眼。表述句是陈述事实和事态的话语,语言的说和非语言的活动是分离的,具有真假值;而施为句不完全描述、不报道、也不陈述任何事情,它们没有真假值,在恰当的语境说出这些话时其说话本身就是是做一种行为。例如在恰当的场合,我说“我命名这艘船为‘伊丽莎白女王’号”时,我不是在陈述,而是在说的同时作出命名这一行为。施为句没有真假值,但是有恰当不恰当的问题。奥斯汀认为一个施为句要恰当必须具备六个必要条件,总的来说就是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场合按照合适的程序来真诚地说出一句话,才能完成一个施为句,否则就会导致话语的“误求”(misinvocation),“误用”(misapplica~on),“误施”(misexecu—tion)或“滥用”(abuse),等等。例如,如果一个人说:“我和你赌六便士,明天保准下雨。”可是却没有人回答,那么打赌的行为就没有完成恰当的程序,也没有得到完整的实施,这句话就是误求,误用了,也就没有完成打赌这一言语行为。随着奥斯汀思考的发展,施为句与表述旬的区别变得模糊起来。他认为施为句也有真假之分,而表述句也有恰当不恰当的问题,只要是认真说出来的话语都是以言行事。我们说这种对施为句和表述句区别的放弃也许是奥斯汀对自己最初所设立的条件中的“规约程序”一词的概念的不一致所致,但是无论怎样,奥斯汀始终坚持了真理的判断不再只是真假的二元体系了,恰当不恰当成为了不可缺少的另一个评价维度,他说道:“如果像传统语言哲学家所认为的那样,对陈述和表述句只从真、假的角度来考虑,而不从任何其它的角度来进行批判,这样做是最危险的,而我们却很容易这样去做。”(1962,p56)毫无疑问,恰当不恰当这一概念的提出使真假二元体系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四、言语行为三分说一语言、世界和心智的结合
  以往的语言分析哲学家认为,典型的哲学问题和困惑以某种方式潜伏在语言本身之中并由语言本身所产生,因而,能通过对语言的详尽的研究而得到解决和以某种方式得到处理,因此他们一直都孤立地研究语言,将语言和世界对立起来,认为语言与世界有严格的区分。与此不同,奥斯汀的目标是透过语言理解实在,他不仅关注语言现象,还关注语言现象之外的经验现象,关注说话的境况,及语词意指的东西,并根本反对语言与世界之间的严格的区分。这一哲学观点在言语行为三分说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由于寻找施为句统一标准的失败,奥斯汀进一步寻求一个包括所有言语行为的更为全面的理论。他认识到,他所需要阐释的是在完整的言语环境中所做的完整的言语行为。他用抽象法将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抽象出三种行为一以言指事、以言行事和以言成事。以言指事是话语的表述方面,指说话人说出一句有特定涵义(sense)和指称(reference)的、能让人理解的话语的行为。以言指事又抽象为“发声行为”(phoneticact)、“发语行为”(phaticact)和“表意行为”(rheticact)。发声行为指说话人总要发出某些声音,发语行为指发出符合某种语言习惯的音节的词,按语言的语法规则得以排列,并有一定的声调。表意行为指发出来的音节或词构成有意义的话语。以言行事指说话人说话当中所实施的行为。以言成事就是某句话语说出来以后在听话人身上产生的效果或结果。

  以言指事强调的是语言的描写性,确定话语的涵义和指称即确定了以言指事话语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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