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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
一般来讲,法律建立在性恶预设上,是被动的、预防性和惩戒性的;道德建立在性善预设上,是主动的、自律的和提升性的。之所以说性善、性恶是预防,在与现实生活中,完善和尽恶之人尽管是存在的,但都是极少数的,万里难挑其一。绝大多数之人是善恶相交混的,但比例是不同的,则就增加了人性探讨的复杂性;但这个定位,表明大多数人的可塑性,表明道德教化和法律惩戒的必要性。如果我们对人性估计太低,认识不到人大部分能够通过教化达到有耻且格,而否定德化的必要性,那就是对人性的误读;但如果我们走向另一个极端,对人性估计太高,以为所有的人都能够通过教化而达到有耻且格而否定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的法治必要性,同样是对人性的误读。在孔子看来,人能性并非简单的先天性的善恶问题,而是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的后天塑造,因而通过德化、法治营造人的生存,成长的良好环境是至关重要的。他对于德、刑都是很重视的,二者之间保持着适当的张力,而不可顾此失彼。他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在孔子看来,只有德化、法治的互补,才能政通人和、国家大治。孔子通过礼、德、刑作为手段来克已修身。其目的达到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礼记·大学》),最终目的是平天下即达到社会和谐。
四、和谐的目的。
孔子作为儒家的鼻祖,其思想的中心任务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目的就是要创下天下和谐的大同理想法思想,在儒家经典五经之一的《礼记·礼运》篇中有完整生动的阐述,近代中国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天下为公的理想的思想渊源来源于此。这一理想千百年来也一直激励着无数的志士仁人不断地去探索、去奋斗。孔子所提出的和谐理想社会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直到今天,我们来看这三点都是了不起的理想,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也没有哪个国家能把这三者做得比较满意,也许在当今的人看来,这一理想太不现实、太迂腐了,儒家思想也经常被人批评过于迂阔,孔子本人就被讥讽为知其不可而为之,如丧家之犬。但是这正是孔子被后世尊为圣人崇高之处,后世宋代大儒张载所提出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也是直接承继大学的修齐平治的理想并成为中华民族长期以来精神支柱。法律思想、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有着某些惊人的暗合,儒家伦理法思想也包含着对现代系统法思想的很多合理启示。它的法律观念已深深的积淀于我们的意识中。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对它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对自己传统法律文化民族性的深刻认识。
参考文献: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范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80.
北京大学中文系。荀子新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79:500.
周振甫。周易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91:172.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