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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与“变戏法”(3)

2015-03-27 01:02
导读:真正说来,分辨这一点也不 难。辩证法并非毫无章法的,就辩证法的原理机制说,它的灵活性是有它确定的内在规定和自身的章法的。把辩证法看成“怎

真正说来,分辨这一点也不 难。辩证法并非毫无章法的,就辩证法的原理机制说,它的灵活性是有它确定的内在规定和自身的章法的。把辩证法看成“怎么做都行,怎么说都对”,那如果不是有意的歪曲,也是天大的误解。这个章法和规定就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确定的区别和界限。我们如果掌握了这个界限,诡辩论就难以蒙混过关。
就根本性质归根结底来说,辩证法不过是人性的表现。人性有革新的一面也有保守的一面,这正如事物的运动须以静止为条件,没有静止也就不会有运动是一个道理,人如果没有保守性同样也不会有革新,保守和革新都属于人性。人之为人、人与事物不同之处只是在这里:一切事物都以保持生存为最高准则,而人的生存只能实现于不断的自我超越中。正如黑格尔所说,“精神的本质在于它的存在就是它的活动”,这就是人和物的区别。人只能在的过程也就是自我超越中生存,人如果不能超越生命的重复循环、不能超越狭隘的自我、不能超越已经达到的现存,总之一句话,人如果不去不断更新自己、超越自我,人就不能保持自己的生存。但也很明显,这里的变革也好、超越也好,都必须以生存为前提,这里属于人与物共同存在本性的。人是生存于性与超自然性的“张力空间”的,辩证法就属于对立两极之间的“张力网”,它既是创新者的理论,同时又是与形而上学对立的全面性理论。这就是人性的本质,“辩证法”就是自觉了的人性的自觉的理论表达。
我们必须消除那种把辩证法理解为形而上学的另一极端,看成只讲运动、、变革的理论误解。辩证法主张革新、并不排除保守,主张运动、并不否认静止,这才叫做“对立统一”。对立的统一才是辩证法。
“对立统一”就意味着反对任何形式的“绝对化”,包括反对把相对的静止性、保守性绝对化,也包括反对把绝对的运动性、革新性绝对化。把“绝对性”绝对化,坚持“是就是‘是’,否就是‘否’”,这是形而上学;如果把“相对性”绝对化,“以是为否、以否为是,怎么说都行”,就变成了诡辩论。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掌握“对立面的统一”可以看作就是辩证法的章法。不过,对立面的统一也是有“条件”要求、而不是无条件限制的。事情并不是这样:只要彼此不同,不论什么跟什么之间都可以看成是相互对立的;同样地,也不是只要属于同一个事物的自身就可以看作是同一的。我们肯定“矛盾是绝对的、普遍的、无条件存在的”这句话,并不意味“对立”和“同一”也是无条件的存在。我们过去常常误解这点,把“矛盾”和“对立”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同起来(作为词它们有时是并用的)。其实,同一是相对、有条件的,对立也同样是相对、有条件的,因为“对立”和“同一”是彼此互为条件、只能在相互制约中存在的。没有同一性也就不能构成对立,反之,不具有对立关系也构不成同一性关系,它们只能在相互规定中存在。诡辩论的特点就是不讲条件,把对立和同一都加以抽象化,然后便可以由他们的主观意志去随便运用。
对立的同一和同一的对立,对立面的这种相互规定表明,一极已经作为胚胎存在于另一极之中,对立面的每一个方面也都是具体、包含自身内在规定的,只有这个矛盾的胚胎发展到一定点时,这一对立的方面才会向它的反面转化了去,从而实现矛盾的运动。
对立面的相互规定还表明,矛盾只能是具体存在的,天底下并不存在抽象的矛盾,这个矛盾和那个矛盾决不会完全相同。具体的存在,这就是说,矛盾是存在于它的特定条件中的,只有通过对事物的具体才能把握事物的矛盾。把矛盾当作普遍的公式,不讲求条件、不作具体分析,只要是有需要,就可以随手“拈来”,需要什么样的矛盾,也就会有什么样的矛盾,像过去习惯做的那样。这并不是在运用辩证法,而只是“变戏法”,辩证法的声誉,就是在这样的“玩弄”中被败坏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话说回来,人是创造性的主体,原则、规定都是由人制定并要人掌握的,有再多的原则、规定也难以限制住人,如果不改善和提高人性素质的话。人能造“真”的,就有本事去造“假”,对人而言的那种“真”原本就是从“假”的而来。今天人们的造假本领真是令人佩服,假烟、假酒、假药、假唱、假文凭、假钞票、假夫妻乃至假父母……,“假辩证法”比起这些来又算得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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