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极权民族国家的命运(2)

2015-04-12 01:11
导读:(5)人民有自卫权,但没有以除自卫以外的其它理由发动战争的权利。 (6)崇尚和尊重人权。 (7)遵守对战争行为所做出的一些限制性的条款。 (8)

(5)人民有自卫权,但没有以除自卫以外的其它理由发动战争的权利。
(6)崇尚和尊重人权。
(7)遵守对战争行为所做出的一些限制性的条款。
(8)有援助那些生活在不利条件之下的其他人民的义务。这里的不利条件指阻碍这些人民拥有他们自己的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和社会体制的条件5。
从这八项原则出发,罗尔斯以一个社会是否接受和认可它们为标准,把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国家和社会分为三个类型五个等级:崇尚理性的自由主义"人民"(reasonable liberal peoples);合宜"人民"(decent peoples);6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7;为不宜条件或恶劣状况所拖累的社会(societies burdened by unfavourable conditions);乐善好施的专制主义制度(benevolent absolutisms)。8
以他对这个五种社会的具体描述比照当今世界上的国家,那些按照英美的"自由"、"民主"模式建立起来的国家,均属第一种社会即"理性自由主义人民"。那些虽够不上自由主义者的标准,但对其他人民并不怀恶意、不具有侵略性,且接受和认可"万民法"、尊重人权的穆斯林民族,可算作第三种社会。罗尔斯为此还专门创造出 "Kazanistan"这个词用来指称这种社会。今天类似沙特、科威特这样一些听命于美国意志的阿拉伯国家可以够上罗尔斯所说的Kazanistan了。虽然有许多国家在他这里对不上号,但有一点是确信无疑的,那就是,塔利班统治下的阿富汗和萨达姆政权下的伊拉克,肯定要被打入"法外国家"之列。
由于"法外国家"(而不是"人民")拒不接受和认可代表公共理性的人民(社会)所达成的"万民法"条款,它们会利用手中掌握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如核武器或生化武器等,肆意攻击和侵略自由人民和全宜人民的社会;在法外国家中丝毫没有什么人权可言。因此,这种国家以难以为(也不能为)自由人民和合宜人民所容忍。自由人民和合宜人民要拥有"民主政体下的和平",要捍卫自己的自由和自由文化的独立,就得进行必要的自卫战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今天,英美联军以"核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理由,弃世界舆论与几个大国的强硬反对态度而不顾,执意对大独裁者萨达姆极权政府统治下的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和占领,实质上就是罗尔斯上面所说的这种政治哲学的证明和实践。不同的是,罗尔斯更强调一些战争的"自卫"性,即作为"自卫权"的战争罢了;而小布希则更进一步从这种哲学思维中推演出"先发制人"这一外交策略。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罗尔斯所预设的"万民法"八项条款中,他只字未提"主权"这一字眼,与此相反,更多提及和使用的却是"人权";再联系美国绕过联合国对伊拉克动用武力这事实,人们通常会质问:难道一个独立国家的主权就可以被随意性侵犯了吗?难道人权就可以高于主权吗?美国政府的行为具有"合法"吗?其正义性又何在?
不错,在现下的联合国框架之内,从传统民族国家的角度来审视伊拉克战争,必然会得出这些质疑。然而,当人们再用罗尔斯"现实乌托邦"思想去解读这场战争时,发现这些质疑本身也可以被质疑。要全面地澄清这些质疑,我们还得追寻到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所依托的主权观和国家观那里去。
在民族情结很浓的国家中,媒体和舆论经常宣传,"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内政神圣不可侵犯"。从理论上讲,这种话语系统中的"主权"和"国家",仍囿于传统的、格劳修斯意义上的国家观与主权观。按照这种传统的主权观,一个国家(政府)可以任意的处置其臣民,且不容任何外来势力或组织的干涉与染指。但是,二战以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随着政治经济领域出现的全球化和区域化趋势,国际法日益变得严格起来,国际法和国际准则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愈来愈不可忽视。就总的发展趋势而言,国际法既限定了一个国家进行自卫战争的权利,也约束着一个国家的内部自主权。除非这个国家属于罗尔斯意义上的"法外国家"。正因为如此,罗尔斯毫不含糊地认为,"(传统民族国家的)这种自主权是错误的";9相应地,在罗尔斯哲学的逻辑中,以这种自主权为支撑的传统国家观也就不可能是正确的了。
上一篇:中国心性论第三种形态:道家心性论(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