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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民族国家的命运(4)

2015-04-12 01:11
导读:至于被民族国家舆论常常质疑的"难到人权就可以高于主权吗",从罗尔斯与其他当代西方思想的观点看,这种质疑的提问方式本身就值得怀疑和商榷。它在

至于被民族国家舆论常常质疑的"难到人权就可以高于主权吗",从罗尔斯与其他当代西方思想的观点看,这种质疑的提问方式本身就值得怀疑和商榷。它在提问以前,就已经从原点上将人权与主权摆在了彼此冲突、两不相容的位置上。过去的正统教育只说"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但是在西方主流政治哲学传统中,国家是保障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手段。按照后一种学说,处于"自然状态"的权利个体,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拥有自己的自由权利,通过让渡出一部分私人权利达成"社会契约",结成"国家",因此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充当好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即保护个人的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免受侵犯和伤害。同时,卢梭-康德一系的西方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人有自我保护( self─preservation)的本性,人的天性和本质就是自由;正是起源于人的自由天性,正是人类对和平的渴望,才促生了国家。这一点康德在《永久和平》中作过很好的论述。在他看来,人与人要真正地和平相处,必需进入一种"公民-法治状态"。康德所说的这种"公民-法治状态"就是结成国家、契约立法、并通过国家来保障维持人们相互之间的和平与安宁。13
从上述两种启蒙思想中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权利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人权",对于国家来说就是"主权";作为国家的"主权"在本质上是作为个人权利的"人权"的延伸,因此在他们的逻辑中,"人权"逻辑地在先于"主权"。14康德一系的政治哲学家们同时认为,既然人的本质存在在于拥有自由,那么国家的本质也就是自由;国家是不是国家就在于是否拥有主权,用康德本人的话就是"国家是一个人类的社会,除了它自己本身而外没有任何别人可以对它发号施令或加以处置";15另一方面,为了永久的和平,国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放弃部分主权,建立起一种各民族的联盟(a federation of peoples)16,以从便达到一种普遍的世界公民状态。罗尔斯的《万民法》同时秉承了西方政治启蒙思想中的两大传统,尤其是以往不太为人们所注意的卢梭-康德一系的思想传统,一方面强调"人权"相对于"主权"而言的所具有的逻辑在先性,由此得出"弱势国家"的概念;罗尔斯同时也背负起康德旨在通过建立起一种各民族的联盟达到世界永久和平的遗愿,从而设计出自己的"现实乌托邦"以及追求这一理想所需要的"万民法"原则。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现在我们又回到伊拉克战争问题上,借用罗尔斯的"万民法"原则再去思考和审视美英对伊拉克的军事打击,恐怕不会再仍旧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去提出"难道人权就可以高于主权了吗"这种追问了。
在我们对罗尔斯的"弱势国家"、以及"人权与主权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且从另外一个角度审视了关于伊拉克战争的前两个疑问之后,我们接下来看第三种质疑:美国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具有"合法性"吗?其"正义性"又何在?
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和回答,一方面牵涉到康德所说的"法学家"和"法律家"们之间的争论,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当代实证法学与自然法学之间的分歧,即英文"legal"与"rightful"之间区分。从"法律家"们和实证法学所说的"合法性"观点,即现存的国际法(legality)的角度来看,美国对伊拉克的行动没有任何合法性可言,它确实是违背了现行的国际法,也违背了联合国安理会针对伊拉克做出的各种决议。然而,萨达姆政权下的伊拉克在过去二十年里所作所为又有哪些能够得上这种意义上的合法性呢?挑起两伊战争、战争期间大规模地使用化学武器、对库尔德人实施种族灭绝、"吞并"科威特、一次次地拒不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针对它做出的多种决议等。当然,用不合法(illegal)的手段去对付不合法(legal)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illegal)的,也不具备充足的正当性,但却不一定就一点也不正当(not rightful)。这里所说的"正当"与"不正当"就是"法学家"们自然法学者所说的"合法性"(rightfulness)。因此,单纯从第一个层次的"合法性"去评判英美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这种作法并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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