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权民族国家的命运(6)
2015-04-12 01:11
导读:注释: 1参阅赵景来:"20世纪晚期西方政治哲学三场争论的研究综述",载《学海》2001年第1期。 2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注释:
1参阅赵景来:"20世纪晚期西方政治哲学三场争论的研究综述",载《学海》2001年第1期。
2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4· 笔者对该书名称的此种翻译本身持有异义。详见《
复旦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第65-68页。
3在1993年发表的同名论文"人民法"中,罗尔斯只提到七项原则。
4 "人民"(peoples)在本法则以及"自由人民"和"合宜人民"中,均指后文将要专门予以介绍和讨论的"弱势国家"。
5本项为1993年的7项中所没有的条款。
6这里应注意罗尔斯对"人民"与"国家"的区别使用。它们分别代表着新旧两种不同的"国家观"与"主权观"。
7 Outlaw有"不法"、"罪犯"和"不受法律保护"等多种意思。
8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63·
9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6·
10罗尔斯专门把"Peoples"和传统的国家观进行了比较。他指出,象传统的民族国家一样,"Peoples"也有其的根本利益:第一、她们竭力所保护的自己在政治上的独立、及以市民自由为特徵的自由文化,她们所确保的自己的安全、领土,以及她们的市民的福祉;第二个重要的利益就是卢梭所说的amour─propre,即一"People"把自身作为"People"来尊重。这些利益取决于她们对其历史所经历的灾难和考验产生的共同感悟和反思,以及对其业已取得的文化成就的集体认同。与对其领土、安全主张和忧患不同,这种利益表现形式是,一"People"坚持要得到其他人民的合理尊重,坚持其他"People"对她的平等地位的认可。
11 "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权;由个人的自由权与个人的尊严所具体规定的那些自由,以及政治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与自由"。(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291·)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2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p65·
13参阅: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11月版,第104─105页; Kant: Perpetual Peace and Other Essays on Politics, History, and Morals, trans· by Ted Humphrey,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pp104─5·
14值得说明的是,逻辑在先并不意味着"先在者"就高于"后在者",就可以不要"后在者"。
15同上,汉译本第99页;英译本p108。
16 Kant: Perpetual Peace, p34·
17对"形式合理性"所产生后果的批判,可见马克斯·韦伯的有关着作。
18二十世纪晚期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的第三次论争在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之间展开,其中的问题之一就是关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罗尔斯同意肯定能作到结果公正的程序,如"切分蛋糕者最后一个取蛋糕"这种程序;但并不十分看好司法审判中的"程序正义"。参阅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421─33·
19 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536·
20转引自张剑荆:"推动联合国改革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学习时报》2003··5·19第二版。
21借用日裔美国思想家福山的用语自由民主是人类政治的最佳方式,也是最后的形式,历史将以民主这种政治形式终结,形成历史基础的原理与制度不再进步与发展。
论文出处(作者):
人道主义与反人道主义:列维纳斯、卡西尔和海德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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