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三)(2)
2015-06-11 02:01
导读:一旦我们开始讨论市场与道德的关系,我们实际上就已经进入了围绕“现代性”(modernity)问题展开的一个宽广的论域。事实上,从康德以来的所有重要思想
一旦我们开始讨论市场与道德的关系,我们实际上就已经进入了围绕“现代性”(modernity)问题展开的一个宽广的论域。事实上,从康德以来的所有重要思想家们的论说,都是在这个论域内进行的③。正是市场力量,从远古开始缓慢地积累到某个引发质变的阶段,把我们的物质生活带进一个不同于以往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期望与经验之间的裂口不断地迅速扩张”。i这产生两个方向上的危机。(1)不断扩张的“期望-经验”裂口最终形成了“期望着这种不断扩张”的期望。当扩张不可能无限,吠陀学派,和孔夫子)均强调“从知(to know)到行(to practice)”的关系⑦。这一思维范式在西方传统中尤具强大影响。笛卡儿(R.Descartes)从追问知识的“确定性”(evidence)开始,经过哲学沉思,认定了上帝的存在性,从而找到了一切道德的出发点。康德从使知识成为可能的“先验”条件出发,导出“实践理性”。在英美思想传统中曾经占据主流的休模道德哲学(即视道德为一种“感觉”)也同样始自对经验事实的追问。分析哲学家例如艾耶尔(A.J.Ayer)和早期的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之能够否认道德命题的“合理性”,也是始自对命题所指称的经验事实的可确认性。做为对Lh,由于庄子的类似“存在
美学”(existential aesthetics)的认识论和禅宗所强调的“顿悟”在中国思想传统中的重要影响,从本体认识论到道德哲学,或者从“格物”到“致良知”的思维范式在中国思想传统中的主流地位相对较弱些 贰管存在着不同思想传统之间的差异,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一种道德论说若要占据主流位置,就必须回答“知”的问题。
道德哲学之所以必须回答“知”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对于一个不能“知”的人而言,不存在“道德选择”。正如基沃斯(A.Gewirth)所说:一块石头是无所谓“道德”与否的。又如哈贝玛斯所说:不论是以“知识问题”(knowledge—question)为核心的哲学,还是以“存在问题”(the Being—question)为核心的哲学,都必6如涉及对世界的某种“认知关系,,(cognitive relationship)⑧。例:加一个即将溺毙的人向一个过路人呼救,而那个路人不能分辨·这一呼救是否是真实的,也不能估计拯救行为将给他自己造成多大风险和将在多大程度上改善溺水者的福利(在中国发生过类似的真实故事:路人从高处跳下,而假呼“救命”的顽童是在非常浅的水中,结果救人的人撞成脑震荡,终生瘫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他“见死不救”是不道德行为。任何道德选择都必须是行为主体能够充分意识到行为后果的行为选择。。也只是在行为主体对行为的后果有所“知”的程度上(除了“神”,任何人都不可能达到“全知”境界),行为主体应当承担道德责任⑨。换句话说,康德的“道德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s)之有效性首先要依赖于每一个处在行为主体位置上的人对所处的场合(situation)有着同等程度的“知”,否则我们就不能逻辑地推出“每一个人在这一场合都应如此行动”的普遍一致性(universality)。我认为这是基沃斯对康德的“自由意志”和“义务论(deonto1ogy)”道德哲学外一个重要补充 愤有普遍一致性的行为只是符合了理性所要求的“内在一致性”,但不一定是“好”的行为。例如存在着具有普遍。一致性的“自杀行为”,使人类趋于灭种(康德自己曾经这样论证过“自杀”的不道德性)。按照基沃斯对康德的补充,每一个面对着迫杀自己朋友的罪犯的人都应当拒绝说出朋友的藏身之所。因为对每一个人而言。当他“知道”面对着他的是一个杀人犯时,如果他仍旧说实话,那么他的行为的普遍一致性将导致普遍的“不义”或普遍的“坏”。这一解释显然比康德自己对这一桔难的解释“好”得多。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显然,当我们离开康德的“普遍一致性”原则以后,我们的道德哲学具有了更直接的现实意义(相反,康德本着他自己的“普遍主义”和“责任至上”的道德哲学始终难以回答一位年轻妇女的道德疑难,以致断送了后者的生命⑩)。正如黑格尔批评康德时所说:为了“责任”的责任’只是空洞的公式,除非它从其他什么地方得到实质性的道德内容,它不能够提供任何实际的指导[11]。不过,也正是因为离开了康德的“空洞的公式”,我们的道德哲学将不得不处理诸如:“什么是好?”和“什么是正义?”这类的实质性问题(substantive questions)。按照基沃斯的理解,道德哲学的三大核心问题是:(1)权威性(authoritative question)。为什么行为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利益?为什么行为主体要服从道德?以及类似的问题。(2)分配(distributive question)。什么人的利益是行为主体应当考虑的?在所有他人的利益中,行为主体应当优先考虑哪些人的利益?以及类似的问题。(3)实质性(substantive question)。哪些利益是应当予以考虑的?哪些利益是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以及类似的问题。上面的例子所涉及的“正义”和“好”,分别属于基沃斯所说的分配问题和实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