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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德格尔哲学翻译的几个问题之我思(3)

2015-07-20 01:10
导读:可以看出,虽然译名的选择由于建立在对海德格尔思想理解的基础之上,因而理解的不一致性规定了选择的差异性;但选择译名与理解思想一样,都有一定


可以看出,虽然译名的选择由于建立在对海德格尔思想理解的基础之上,因而理解的不一致性规定了选择的差异性;但选择译名与理解思想一样,都有一定之规,不能落人随意,故而存在着一个讨论的基础。所以,译名选择的“求同存异”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是可行的。

而涉及到具体的责任与权利,应当说,没有翻译过相当数量海德格尔的著述的人。即使他的海德格尔研究造诣相当高,即使他读的海德格尔原文相当多,在选择译名上也必须更为慎重,我甚至认为,这些人,当然包括我在内,左右中译名的权利应当要更小一些。一个中译名必须经过各种中文语境的考验:在这个上下文中合适的译名不一定在其他地方也合适;以名词形式出现的恰当中译名不一定作为动词或动名词也恰当。一个中译名只有在各种语境的检验中都得以过关,才能称得上是适当的。而要做到这一点,理解的深刻与原文的精通还远远不够,大量进行海德格尔著作的中译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这也许是哲学翻译与文学翻译的一个重要区别所在。

二、译名的连续性问题

这是另一个统一性的问题。较之于上面所说的统一性问题,这里的统一性超出了一个哲学家本身概念的范围而涉及到哲学概念中译名的统一性问题。例如德文中的“Ver-stehen”一词,一般译作“理解”,在康德那里也被译作“知性”,在海德格尔以前的胡塞尔那里被译作“理解”,在海德格尔以后的加达默尔那里也译作“理解”,唯独在海德格尔这里被陈嘉映译作“领会”,这当然有它的道理;但读者在阅读时则会有困难,这是无疑的,除非你每次都附原文;而倘若读者在论述三人哲学时涉及到“Verstehen”的概念,那么引用三人的中译本就会有更大的麻烦。(10)海德格尔的“Humanismus”同样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概念,由于它是海德格尔重要论述“BriefuberdenHumanismus”之标题,故而也格外引人注意。这个概念大约自熊伟先生始,在大多数译者那里一直都被译作“人道主义”,当然其有不妥之处。宋祖良曾一再主张译作“人类中心主义”,但我认为这里过多地含带了译者解释的成分,而且并非在各种语境中都能运用得通。或许“人本主义”或“人类主义”是一个不坏的选择,既比较中性,也已有翻译上的先例,因而会比较容易为人所接受,并可维持译名的历史统一性。而当海德格尔在伦意义上运用此概念时,我们尽可以再译作“人道主义”并加译注不迟。事实上有许多中译的西方哲学概念,诸如笛卡尔的“明证”(evidens)、康德的“先验”(tran-szendental)等等,虽然明显不妥并含有误导之可能,但已成习惯定式,没有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共识与合作,是无法再改造过来的。有心者只能从我做起,以劳待逸。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同一概念的同一译名、同义概念的分别译名问题

这依然是一个统一性问题,但既不是同一原作者的同一概念在各个译音间的译名统一性问题,也不是不同原作者的同一概念在各个译者间的译名统一性问题,而是同一原作者的同一概念在同一译者那里的统一性问题。

这首先涉及到:a)原文用同一个概念,是否在中译中也用同一个语词与之对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译者至少应当做到从原则上坚持这一做法。这大概已是许多译者的共识。当我们在译著中遇到相反的情况时,究其原因,或是由于同一译名不能应付不同的语境而不得不为之,或是由于译者疏忽,不能一贯到底所致。这里不再赘论。

如果这个问题并不成为问题,那么接下来就是:b)各种基本同义的概念译名是否应当分别匹配各种同义的中译名?以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现象学的基本概念“现象”为例:“Phanomen”,“Erscheinung”在日常德语中是同义的,但前者源于希腊文;后者则是德文的动名词,故而在对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中,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常常都刻意做出划分。中文是否

也应与之对应?海德格尔的“Auslegen”,“Interpretieren”,“Erklaren”等概念,还有“Verstehen”,“Begreifen”,“Auffassen”等,“Entziehen”,“Verbergen”,“Offenheit”等概念,在日常语言中含义相近。作为哲学用语则带有或大或小的差异。我以为,译者也应刻意做出区分,以对等的中译名来予以呼应;如我们可以将“Ptanomen”译作“现象”,将“Erscheinung”译作“显现”。即使某些概念在海德格尔那里现在看来完全同义,我们也不妨分而译之,因为我们以后很有可能会看到,海德格尔在其他地方或许仍然有分别地使用完全同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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