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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将公平与效率都广义理解后,二者才是适合于讨论社会现象的,因为社会原本就同时包含了这所有可能的理解方式,也才会成就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否则,我们的讨论在一开始就会因为简单化设定而偏离社会本身,就会带有片面性缺陷,就会实质否认矛盾而背离辩证法。
我们所谈论的公平与效率这个问题,其实是指“社会制度”这个事物,分别是指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一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以公平为内容的,否则就没有构造基础,就不为人们所认同,也就不能存在。另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要以效率为形式,否则就没有结构表现,就不为人们所看到,也就没有存在。可见,正是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构成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就是内容上的统一性与形式上的对立性之间的矛盾。
精确展开矛盾。根据内容逻辑,公平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方面,必然具有多环节的统一性,即公平是多义的,但不管是哪个意义上的公平,都是统一的,都只是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并且依次排列成一个环节的序列。相临环节之间具有确定的“反身”对应关系。按照形式逻辑,效率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形式方面,必然具有多样式的对立性,不同的效率形式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但不管是何种效率形式,都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模型,并可找到相应的结构单元。通过对比这些结构单元,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是分布于不同的现象域层面。相临层面之间具有确定的“幂集”对应关系。
具体地,公平与效率都会随同人类社会的演化而有一个不断“反身重构”的过程。当人类社会还处在“采集、狩猎”的原始阶段时,从动物阶段获得的“蛮力”就会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那时的公平与效率只能是“蛮力”水平上的,“家长制”则是对“蛮力”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即一方面,家庭成员内部是平等的,劳动果实人人有份,“蛮力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家庭成员内部又是不平均的,年龄、性别等还是会反映到与“蛮力”大小相对应的食量和衣着等的差别,还是“按劳分配”的。后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了“种植、畜牧”的农业阶段,“蛮力”就不再是人类劳动最本质的环节了,而是上升到了“经验”知识的水平,不同的血缘部落会因积累了不同的经验知识而拥有不同的劳动技能,血缘尤其是由血缘而来的经验知识就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家族制”则是对“经验”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家族内部“经验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果实人人有份;另方面,又会因着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对应到各自会继承不同的经验知识,并体现出不同的分配结果。并且,原来的“家长制”环节也不是被取消,而是内化在社会底层。再往后,人类社会发展到了“开采、制造”的工业阶段,由血缘关系继承来的经验知识也已不再是人类劳动的最本质的环节,而是有一个由“劳动力再生产”所造就的劳动力自身的素质问题,即高水平的知识技能,而这会集中地体现到劳动者对所谓“机会”的把握上。正是这种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成为了工业社会制度的依据。今天西方的所谓“福利资本主义”正是对“机会”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又会表现出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的分配差距。并且,原来的“家长制”和“家族制”都被保留在社会制度的底层结构上。
通过对公平与效率的这种“两重论”展开,我们就能看到一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序列,和一个效率的对象层次的序列,并且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对应着效率的不同对象层面,也就成为了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公平与效率都不是抽象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会有一个演化的过程,只能逐环逐层地实现。这意味着我们讨论特定现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应该通过定位才能进行。要将特定的现象定位到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所展开的逻辑格局的某个环节或者层面,才能给出具体的答案。
譬如说如何看待资本主义的问题,一般存在着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