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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道德困境,这导致以解决道德难题为使命的应用伦理学的产生。依据道德困境产生的原因,可以把道德难题区分为三类,即相关事实不清而导致的事实性难题;道德规范缺失和冲突而导致的规范性难题;以及道德范畴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难以确证而导致的元伦理难题。规范性难题是应用伦理学研究和实践中碰到的最普遍的道德难题,主要表现为三类:规范缺失性难题、规范冲突性难题和角色冲突性难题。其中,规范缺失性难题和对抗性的规范冲突性难题,是应用伦理学关注的重点。我们还通过对代际正义、环境伦理学、安乐死以及医生角色冲突的具体分析,揭示了这些道德难题的具体内涵,为我们解决这些难题提供了┲敢。
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道德困境,这导致以解决道德难题为使命的应用伦理学的产生。一般而言,我们只要有了对特定的道德情境和与此相关的道德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就可作出道德判断和选择。这里不存在道德困境。但如果我们在做出道德判断和选择时,对相关事实情境的理解有分歧,可依据的道德原则又相互冲突,或是道德范畴及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难以确证,就会陷入难以进行道德判断和选择的困境。这时道德难题就出现了。由此,我们可以依据道德难题产生的原因,把道德难题区分为三类:即相关事实不清而导致的事实性难题;道德规范缺失和冲突而导致的规范性难题;以及道德范畴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难以确证而导致的元伦理难题。规范性难题是应用伦理学研究和实践中碰到的最普遍的道德难题,主要表现为三类。
一、规范缺失性难题
现代社会的道德困境往往是前所未有的。因此,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似乎已无力引导我们走出困境。按忧那斯的说法,这是因为传统伦理学具有的如下几个特征。(1)在时间上具有当下性。它们都对活动的直接标准加以规定,并且活动的主体和对象是同时存在的。(2)在空间上具有相邻性。伦理地域被限定在这样一些范围内:伦理主体和对象作为邻居、朋友或敌人相处,或作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弱者与强者以及所有人与人相互作用的角色相处。所有的德行对于这些相近的活动范围都适用。(3)伦理学知识注重此时此地,是一种适用于所有具有善良意志的人的知识。由于传统伦理学的上述特点,其确证和提供的道德规范适应的是传统社会的道德实践,但由于现代社会出现了处于传统伦理学视野之外的具有崭新性质的活动领域和利益关系,要调整这些活动和关系,必然面临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某种空白而出现道德难题,即所谓规范缺失性道德难题。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代际正义就属于这类难题。代际正义是调整人类社会世代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道德规范。我们可以把社会中各个世代之间的关系主要归纳为三种形式:家庭中的世代关系、同时存在的各个世代之间的关系和跨越时间的非同时存在的世代之间的关系。显然,就家庭中的世代关系而言,我们清楚对于长辈和后代应尽的道德义务。如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义务,对于未成年的子女来说,父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于成年的子女来说,对长辈有赡养尽孝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就会受到道德或者法律的制裁,在这里没有规范缺失的问题。就同时存在的各个世代之间的关系而言,我们也清楚无论对于上代还是后代都有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都规定有代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处理同时存在的世代之间的伦理关系时,也不存在规范缺失的问题。规范缺失性道德难题只出现在跨越时间的非同时存在的世代之间的关系之中。这个意义上的代际正义主要调整的是非同时存在的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后代人是指“和现在的世代没有重叠的那些世代”[1],具体来说是“那些将生活在未来,但是直到现在最后一个活着的人死亡以后还没有出生的未来世代”[2]。AvnerDe-Shalit准确地概括出了这种世代之间关系的五个方面的特征[3]。(1)对这个世代关系中的世代之间的传递问题,人们必须考虑在技术进步的条件下,现在的资源更符合未来的生产潜力要求,因此,从一个世代到另一个世代的物品传递意味着后者将获得比前者因此遭受到的损失更多的价值。(2)在这种世代关系之中,预测后代人的需要和偏好是困难的,即使能够预测,在与当代人的需要和偏好进行比较的时候,也是极为复杂的。(3)我们与后代人在经济上的交流完全是单向的。我们为后代人进行储蓄、或对他们施加经济压力,他们都不可能进行回应,或者是在经济学意义上对我们进行“惩罚”。(4)后代人的人口规模是未知的。在这种世代关系中,不同的人口规模将影响对各种物品的分配方式。反过来,不同的分配方式又对后代人口的数量和身份产生影响。(5)在这种世代关系中,许多当代人采取行动的结果是不可逆转的。例如,造成某种物种灭绝的行为。这种不可逆转性影响了我们对后代人义务的本质问题的思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可见,代际正义问题超出了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有效边界,使我们调整这种关系时,面临无规范可以应用的道德难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际正义才“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4]。除此之外,还有种际正义、基因伦理等问题,也都涉及规范缺失性的道德难题。
二、规范冲突性难题
规范冲突性难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冲突。道德冲突是人类道德生活中最为常见的道德困境。麦金太尔正是从道德冲突出发,来反思近代道德理论的困境的。麦金太尔认为希腊悲剧之所以为悲剧,不是因为当事人的过失,而是因为道德原则存在内在冲突。在具体的伦理困境中,当事人的道德处境与安提戈涅相似。他们不想违背道德义务,但是道德规范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行动方向。道德冲突是道德难题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说,道德冲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即相互对立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其二是非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即同一价值体系内诸要素在特定情境里产生的冲突。
第一,对抗性的规范冲突。恩格尔哈特曾提出道德朋友和道德异乡人的概念,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冲突,就是相互对立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恩格尔哈特认为后现代的生命伦理学面对的是一个道德多元化的世界,深刻的道德分歧充斥着生命伦理学领域。处于不同道德体系、拥有不同道德传统的人们,对于人体改造等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由于不能共享道德原则或道德观,他们之间的道德争端就难以解决。对于这些持有不同道德前提的人,恩格尔哈特称之为道德异乡人,反之则称为道德朋友。恩格尔哈特的论述具有普遍意义,道德朋友与道德异乡人之分,不只存在于生命伦理领域,也存在于其他伦理生活领域。换言之,在当代社会,人们常常要在两种层次上过自己的道德生活,即与道德朋友们共享的生活和与道德异乡人共处的生活。后者的生活必然要发生对抗性的道德冲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在生态伦理学领域里,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冲突就是这种对抗性冲突的典型。这种对抗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生态系统整体的利益高于人类自身的利益,人的价值尺度低于并服从于自然生态系统的价值尺度,人的利益实现应以不破坏或有利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限度。与此相反,人类中心主义则主张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人的价值尺度是衡量一切存在的价值标准,只有当所有存在有利于人的存在和发展时,才是“善”的。其二,非人类中心主义肯定自然存在物与人一样具有内在价值,人与自然存在物是完全平等的,他们之间具有必然的伦理关系。与此相反,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认为只有人才有内在价值,自然存在物只具有工具价值而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与人之间才存在伦理关系,人和自然存在物之间不存在伦理关系。其三,非人类中心主义在人类对待自然界的行为方式上,强调人类不仅要以自身的尺度行动,而且要以其他存在物的尺度行动。主张通过对自然界的肯定、顺应和服从来实现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统一。与此相反,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在人类对待自然界的行为方式上,强调无论是对自然界的否定或者肯定,都是以人的尺度为标准的。自然界整体的完善发展应以不损害人的内在价值和生存为度。显见,这种冲突是基于相互对立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分歧和冲突,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决策的道德困境,就是所谓对抗性规范冲突导致的道德难题。
第二,在同一价值规范体系内,不同的道德原则规范在运用于同一情境时,彼此之间也会存在着矛盾与冲突的道德困境。套用上述恩格尔哈特的概念,这种冲突是可以发生在道德朋友之间的。
我们以不同的道德原则应用到安乐死的情境中所产生的冲突来予以说明。尽管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有了初步的共识,即安乐死是指使人生命感受上最小限度地承受痛苦和最大限度享受安详的一种死亡实施或死亡过程。但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主要在于各种道德原则间的冲突。自主原则是为安乐死的正当性辩护的主要原则。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同样,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如果人们独立而理性地选择安乐死,那么,对人格的尊重将使得社会和他人有义务不干预甚至协助主动安乐死。正如德沃金所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利作某件事的时候,我们的含义是,如果别人干预他做这件事,那么这种干预是错误的,或者至少表明,如果为了证明干涉的合理性,你必须提出一些特别的理由。”[5]但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自主原则却可能与其他的道德原则发生冲突。其一,它会与不伤害原则发生冲突。不伤害原则是由英国思想家米尔最早提出来的,并得到了许多人进一步发展的原则。他主张应当给予个人最广泛、最大可能的自由,但同时也承认,如果允许一个人随心所欲,自行其是,必将引起伤害。因此,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安乐死显然不只是私人的事,它涉及医生、病人、家属和社会等多重关系。患者可能与医护人员发生意愿上或实际利益上的冲突,也可能与家属发生意愿上或实际利益上的冲突,患者家属也可能与医护人员发生意愿上或实际利益上的冲突,而患者、患者家属、医护人员等又都可能与代表“社会公意”的“社会”这一抽象之关系主体发生某种意愿上或实际利益上的冲突。可见,安乐死的行为不是自我相关的,而是涉他的行为,都有可能因为伤害到了他人、家庭和社会的意愿和利益而不被允许。不伤害原则当然还包括不允许自我伤害。主动的安乐死也有可能是导致自我伤害的行为。因此,为了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可对其自主行为进行干涉,迫其促进自我利益或阻止其自我伤害。其二,除了具体的伤害,安乐死的行为也可能因为冒犯了他人而被限制。冒犯原则常常被用来作为反对安乐死的有力论证。因为安乐死确实有可能冒犯人们的职业使命感和宗教信仰。其三,它会和公正原则发生冲突。需要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常常要花费巨大的医疗资源来维持低质量的生存,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去抢救本没有救治可能性的濒亡患者,这会加重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减少医疗机构对其他患者的医疗护理,甚至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公平的。可见,社会公正原则的适用,往往是与自主原则相违背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则的彼此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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