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探讨(1)
2013-08-25 01:06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税收优惠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探讨(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内容摘要:不管从传统经济增长理论的角度,还是新增长理论的
内容摘要:不管从传统经济增长理论的角度,还是新增长理论的角度,税收优惠都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而且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一制度安排还有可能会发挥巨大的作用。在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今天,税收优惠这一税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工具也许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有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 关键词:税收,优惠,理论依据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采用税收优惠制度的原因也各有不同,但无非是出于
政治、经济和社会三方面的政策目标。在经济上,大多为了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相匹配,如运用税收优惠手段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等;社会原因包括强调社会公平的实现,照顾低收入阶层的纳税能力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获取收入的机会或提高其获取收入的能力,从而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稳定等等;从政治角度看,一项税收优惠制度一旦由立法机构通过,就会对不同利益集团的税收负担带来变化并常被认为是政治家对特定团体或阶层的利益保护。但是,从理论上讲,税收优惠为什么存在并发挥有效作用有其特定的理论依据。 一、对市场失灵的矫正 所谓市场失灵,就是指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经济资源没有得到有效配置的一系列情况。现实市场经济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而市场失灵的原因经常又是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垄断、收入分配不公等现象所引起的。税收优惠作为政府税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政策工具,对于市场失灵问题的矫正作用是其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理论渊源。 在经济学理论中,通常运用社会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阐述税收优惠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限度。税收优惠的必要性在于:它可以通过弥补私人边际成本的方式使经济活动满足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这一效率条件,从而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生产外在效应所产生的更广泛利益。这些利益包括规模经济、科技进步、先进管理经验的获取、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以及环境条件的改善等诸多方面。而且,从经济增长的动态发展趋势看,对市场失灵的矫正还可以带来降低成本、扩展本国产业的比较优势等长远动态经济利益。其作用机理为,当处于自由市场机制安排下从事某项活动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其边际社会效益时,生产者不可能在“无形之手”引导下去谋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面对这种市场失灵,就需要“有形之手”的介入,实行补贴安排或税收优惠,矫正市场失灵,实现在社会福利最大化条件下的有效供给。下面以外部性为例具体分析其作用机制。 如图1所示,MC1代表某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商品R的边际私人成本,MB1代表R的边际私人收益,MB2代表R的边际社会收益。MB2与MB1之差为MEB,代表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私人收益之差,即边际外部收益。开始时市场均衡点在B点,均衡数量为Q1,但是市场有效率的均衡数量应该在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社会收益相等的Q2上。由于社会个体对具有正外部性的商品R的价格低于社会价格,社会个体对R商品收益最大化的需求量Q1小于达到社会均衡有效率的需求量Q2,因此产生了超额负担,即效率损失为三角形ABC。

此时,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干预,一是从调控生产者的行为出发,即给予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一定的税收优惠,降低其生产成本,使其边际生产成本从MC1下降到MC2,新的均衡点就位于D点,超额负担消失,达到资源配置有效率的数量Q2。二是从调控消费者行为的思路出发,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税收优惠,使消费者的边际私人收益曲线由MB1上升至MB2,那么,新的均衡点就位于C点,也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当然,如果是对于具有负外部性特征的商品,就不是给予税收优惠的问题而是该讨论加重课税的问题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庇古税问题了。 凌岚(1998)把税收优惠区分为纯粹的税收优惠与非纯粹的税收优惠,认为以上探讨的税收优惠能完全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税收优惠为纯粹的税收优惠,非纯粹税收优惠是按照次优理论原则{1}在次优层次上提供的税收优惠,旨在协调并弥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效果中的某些不完善之处,发挥“微调”作用,间接地为矫正市场失灵、增进福利目标服务。相对于纯粹形式的税收优惠,非纯粹形式的税收优惠是作为一种次优选择,体现着国家经济政策之间相互制约和配合的关系,具有间接性特点。它是通过对某项经济政策实施效应的修正,间接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但是其政策实施效果更加难以测度。如,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地对国外商品输入实行差别关税政策,出于限制消费、增加收入的目的,各国都对奢侈性高消费品课以高关税,而对生活必需品、中间投入品和资本品实行较低的税率,由此形成了国内产业间差异很大的实际保护,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此时,如果政府对资本品、中间投入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相关产业提供税收优惠,降低其生产成本,提高其竞争力,引起资源的重新配置,使本国工业能够在社会成本低于进口品世界市场价格的条件下高效率地提供替代品,那么,这种非纯粹的税收优惠就修正了关税政策造成的扭曲效应。应该说,这也是税收优惠之所以存在和发展的原因之一。 以上所主要分析的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工具矫正正外部性的问题,那么对于市场失灵的其它方面,如风险与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与规模经济,以及失业与不充分增长等,税收优惠是否能同样加以运用呢?对此,张文春等(2000)作了具体的分析,如对于信息不对称问题,他们认为,信息不对称可能是政府资助某些特定投资(如研究和开发投资)的强有力的证据。研究与开发投资者与金融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限制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研究与开发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也限制了研究与开发企业取得利润的能力,这似乎为税收优惠找到了介入并发挥作用的理论依据。但是,他们认为,旨在矫正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投资税收优惠需要权衡考虑,因为这类税收优惠鼓励了劣质企业进入该市场,导致优质企业投资不足。 二、对混合公共品私人供给的激励 政府干预论者的一般理论分析认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私人产品应该由市场提供,这一观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然而,对于这一主张,各种新自由主义思潮一直持怀疑态度。在他们看来,包括公共品在内的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都只能由市场来执行,尽管市场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仍然可以通过产权明晰等措施来予以完善,从而得出公共品也应该由市场来提供的结论。这样,公共品供给理论与制度安排就出现了从“一个政府”到“一个市场”的两个极端选择。吴俊培(2004)认为,这两种极端选择,从纯理论角度来看,都是成立的,即:如果社会能够完全满足政府或市场在解决公共品供给中所严格假设的各自条件,那么,政府或市场就都存在公共品供给的帕累托效率解。笔者无意参与争论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还是市场提供的问题,只是想从社会产品分类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社会产品中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极少极少的,社会产品大多属于混合产品。而且,社会产品的分类也会随着社会历史进程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如产权明晰化导致原本难以界定产权的某些产品如今能轻而易举地加以界定,或者原本能充分界定产权的产品如今产权边界却更加模糊了。因此,笔者认为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也是可能的,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还更有效率,但是,政府也不能是“事不关己”的“看客”,政府在其中也具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和能力,有时政府公共政策的参与也有可能会带来效率的提高,政府在混合公共产品私人供给机制中提供税收优惠制度供给就有其必要性。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