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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贸易与税收对策的探讨(1)

2013-11-06 01:05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网络贸易与税收对策的探讨(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化电子商务
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框架,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收制度及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网上贸易相对传统贸易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应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创造了条件。现就网络贸易与税收对策,作一初步探讨。  一、网络贸易对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决定了其对税收的影响带有全球普遍性,因此互联网贸易的税收问题不是某一国家或地区可以解决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其对税制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失效。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它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并依国家意志,通过强制的、规范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征税权,具体表现为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传统贸易交易中,跨国间贸易主要依据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协调双方或几方各作出让步,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网络贸易下,由于交易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所以,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加强网络贸易税收管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2.“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等,但这种定义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面临无法解决的实施问题:(1)对课税主体的确认。由于网上贸易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要任何雇员出场的前提下,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它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从而可按照现行税收条款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呢?(2)对课税内容的确定。如按照规定,一项电子商务活动在某国构成常设机构,对其征税前首先要明确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和利润主要来自于其所在之国,而在网络贸易中,服务器允许国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那么常设机构就有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由于产品被谁下载难以确认,导致这部分利润难以统计、划分,又如何征税?  (二)税收负担明显不公。  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类:  1.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其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诱导传统贸易企业纷纷上网,迈进“网络贸易”的免税区。  2.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失,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例如欧盟已对网络传送与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通过网络传输,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实质相同的交易,征税却大不相同。  现阶段税负不公的局面已出现,它是刺激企业和消费者寻求避税,从而导致一国或一个地区税款流失或转移的最根本原因。  (三)税收转移。  目前各国在税制上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也存在某些差异。传统贸易方式下,跨地区、跨国间的产品销售和购买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和份额是有限的。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画地为牢的局面。就企业而言,它们纷纷“涌至”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对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转移。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基本上实行财政利益原则,即税收收入归属谁的财政收入,征收管理就由谁负责,并采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务机构也相应分设。虽然在我国征收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实际立法需通过人大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目前税收任务仍然按自上而下的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网络贸易很可能带来新形式的税收转移问题。  (四)对间接税的挑战。  互联网经济对现有税制提出的另一个挑战就是对间接税的征收,主要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通常都是按目的地原则征收,目的地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同时,对出口货物要扣除增值税,使货物不含税出口,对进口货物足额足率征税,视同国内产品,但在互联网上就数字化商品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售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  (五)税务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税务管理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管理水平直接制约着税收制度所能形成的税收负担和税制改革方案设想效应。而信息技术在商贸领域的广泛应用,动摇着税务管理的基石。  1.互联网的虚拟性、流动性和自由开放性,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有关的资料若于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支付都可以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多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以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来进行监控的难度。  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盖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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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财税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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