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之比较研究(1)(3)
2014-01-21 01:07
导读:此外,但是只要授权明确,则属允许 ,但若职权发布解释性行政规则涉及人民权利义务者,则非所许 。以上的解释,具体强化了租税法律主义的实践,具
此外,但是只要授权明确,则属允许 ,但若职权发布解释性行政规则涉及人民权利义务者,则非所许 。以上的解释,具体强化了租税法律主义的实践,具有不可轻忽的地位。
2.「税法法源」论 :
所为税法的法源论,则在探讨宪法第19条的「法律」究竟何所指,本文初步约略以为,应有:宪法、法律、地方自治法规、命令、(法规命令、行政规则,包含所谓「解释函令」)、租税协议、判例判决、习惯法、学说与原理原则等。
(1)、宪法:涉及宪法上的税条款,主要有:
宪法条文条号 条文 内容
第19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107条第6款 「中央财政与国税」
第107条第7款 「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第109条第1项第7款 「省财政与省税」
第110条第1项第6款 「县财政与县税」
第143条第1项,第3项 照价纳税及土地增值税
2、法律
(1)国家法(中央法律)
在租税国家的理念要求下,租税法律主义,在形式上自然要要求课税的依据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而国家对于租税事项的立法,透过中央所制定的法律,成为课税的依据,主要有:税捐稽征法、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货物税条例、证券交易税条例、期货交易税条例、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奖励民间参与 交通 建设条例、新市镇开发条例、营业税法、印刷税法、使用牌照税法、土地税法、房屋税条例、契税条例、娱乐税法、关税法、海关缉私条例….等。对于国家的租税立法,除直接赋予国家课税权者外,在台湾往往有因政策目的导向的租税优惠措施,而见诸于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等一系列租税奖励措施法律。甚至民商法等亦有涉及,虽然对于税法与民法的分离,有所谓「税法与民法分合史」的论述,即税法从民法桎梏中解放,又向民法靠拢,最终税法与民法统一在宪法秩序之下 。故有认为税法虽为公法,但在课税实体法的领域,则与民法、商法间具有「内部性亲近关系」,在此理解当成前提下,甚至可说相较于公法的领域,自私法的领域更可以轻易的接近税法。故民商法律,亦可能成为税法的法源依据。
大学排名 (2)地方自治团体之自治立法
地方自治团体的课税立法权,虽然受到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277号解释 的拘束,而在 目前 以地方的财源不足下,依然受限于财政收支划分法与尚待立法的地方税法通则,有待改进。
3、施行细则
鉴于税法本身的抽象性,法律本身往往透过授权方式,赋予行政机关制定施行细则,例如所得税法第121条规定「本法施行细则、营利事业登记规则、及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递耗资产耗竭率表等,由财政部拟定,呈请行政院核定公布之」,其中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则将所得税法中授权者,更进一步明确化,而成为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重要 参考 依据,均属由税法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施行细则,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各税法的施行细则 ,是否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则得检讨。
4、税捐解释函令
所谓「人民虽只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实际上所适用之税法,是透过解释函令这面镜子所反射出来的形象」 ,亦即,扮演人民纳税的重要影响,主要不在法律,而是经由行政机关所发布的解释函令,对于人民纳税产生具有「致命性」影响力,形成数量庞大的税捐解释函令模糊灰色地带。
5、租税协议
一般指台湾与各国间所签订涉及租税的国际条约。
6、原理原则与学说
税法的基本原理原则,不但拘束行政机关,更拘束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然而,税法的基本原理原则,虽然因时间与空间的背景而由所差异,但是,诸如:税捐法定主义、租税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等税法上的基本原则,自应该形成全体人类的普世价值。
至于学说,除非已经形成共识而成为普遍性的见解而 形成通说,否则本文以为,不过为学术界内部的讨论研究对象而已,但不排除为税法的法源。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7、司法机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