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之比较研究(1)(4)
2014-01-21 01:07
导读:行政法院之判决,对于行政法院就个案的判决,虽然仅有个案的个别效力,然而,若对于司法机关的判决,已经形成人民就此问题的一般共识,虽为形成判
行政法院之判决,对于行政法院就个案的判决,虽然仅有个案的个别效力,然而,若对于司法机关的判决,已经形成人民就此问题的一般共识,虽为形成判例(判决先例),但在一定程度内,仍然可能成为税法的法源,而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涉及税法者,自应属于税法的法源依据。
(二)课税要件明确原则
一切创设税捐义务的法律规定,就其内容、标的、目的与范围等均应使纳税义务人可以预测该项税捐负担并具有计算可能性 。
(三)程序法上合法性原则
本原则 乃指在税捐的程序法上,税捐稽征机关不仅有权限,而且有义务课征法律上所应该负担的税捐,在此认识下,法律不但是税捐课征的界线所在,也是行政行为的发动器,在法治国家的合法性要求下,排除行政法上的便宜原则,因为在税法上合法的、平等的课税是不允许询问税捐的核定与征收是否合乎目的,或者询问此等行政所需的支出是否与税捐收益间是否合乎经济上的比例问题。
参、大陆关于租税法律主义之理论与实践
一、大陆的基本
政治 体制与立法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组织形式 。人民透过人民代表大会经由实施立法权行使国家权力 ,立法权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宪法的形式上确认了「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职权 之一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至于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自可授权,但必须受到授权原则的拘束。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次,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其下设有各部会、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
在法位阶上,宪法为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本法属于涉及国家重要性的立法标准规范,具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意义 。对于立法法的颁布是为法制基础作一体系性的规范,以透过有序的立法程序和立法层次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效。而立法体系的凌乱可在立法法中获致有序,以期减却来自于行政体系的高度干预,并仍可受有约束 。并终结过去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
其作用,对于法律位阶的厘清,有助于对于法律的适用与区别效力的高低,其法位阶,主要为: 一、宪法。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廖钦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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