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产业化调整中税收政策取向(1)(2)
2014-03-29 01:05
导读:在对研究开发人员的收入征税问题上,没有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由于高科技企业的技术人员是具有较高生产力的代表,在计税工资的起征点上实
在对研究开发人员的收入征税问题上,没有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由于高科技企业的技术人员是具有较高生产力的代表,在计税工资的起征点上实行无差别待遇,尤其是当前工资的结构和 内容 都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特别是私营、股份制企业的工资包括了住房、医疗、保险、 交通 等方面的内容,工资收入较高,还适用800元/月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显失公平。
对高科技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实行优惠,而对开发区外的企业,即使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也很难得到优惠,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往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仅注册。这样即违背了税收优惠原则,也不利于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还内外有别,其主要体现在外资企业所得税中,以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内资的优惠上实行差别待遇,不利于鼓励内资企业发展科技产业以及科技产品出口。
(三)税收征管上他不足
高科技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其办公自动化水平很高,且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有意偷逃税的现象较少,用管理一般企业的思想和 方法 来管理高科技企业,必然阻碍其发展。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上,由于一般高科技企业产品开发周期长,在其试制或小批量生产阶段就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无法取得和使用专用发票不能直接与一般纳税人企业交易、严重阻碍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同时,在 电子 化征税已成为新方向时,由于税务局的 计算 机 网络 尚未与纳税人的计算机接通,纳税人仍需上门申报。增加了纳税成本,且纳税的电子审计还是空白,纳税人不得不保持人工和电子两本账,加大稽查成本。
二、税收政策的取向
如上文所说,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很多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当务之急。2000年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定的政策法规,如3月31日颁布的《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6月24日颁布的《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人以及9月22日颁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在一定方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目前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上的问题,但还没有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本文通过借鉴韩国政府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的措施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鼓励研究开发方面。
1.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和开发的积极性,以及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适当在高新技术行业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包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并允许再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其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
培训和研究设施等。3年到期时未使用的部分,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照章纳税,并加收该税金按一定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2.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的税金扣除。
在2000年6月24日的国务院通知中,规定了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甩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其适应范围过窄,应进一步对企业通过自主、委托或合作方式支出的技术开发费用(指专职研究人员的人头费、研究用材料等),人才开发费用(指国内外委托 教育 培训费及技术研究费、公司内职业培训费等)可享受税金扣除优惠,并且这种扣除允许在5年内(资本密集型7年)逐年结转。具体扣除方法有以下两种供企业选择:(1)按课税年度技术和人才开发资总支出金额的5%(中小企业15%)进行税金扣除。(2)以课税年度前两年技术、人才开发费的平均数为基数,对超过基数的部分(即增量部分给予50%税金扣除)。
3.研究实验用设备投资享受税金扣除或快速折旧。
内设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购置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实验用设备,可享受税金扣除或加速折旧。企业可按以下两种方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