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的方案建议(1)(2)
2014-08-17 01:01
导读:4.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对于税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明显地域性的房地产税,在统一基本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下放部分
4.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对于税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明显地域性的房地产税,在统一基本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下放部分税政管理权限。如中央只负责制定房地产税的基本法、规定各个税收要素,而将制定实施办法、评估规则,调整税率(计税价值比例)、评估周期幅度,选择减免税区域等权限赋予地方。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大的税政统一,还有利于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税收问题,从而促进本地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的方案内容
1.课税对象。开征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都是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不再像旧税制那样对经营性房地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区分对待。按照房地产税的基本理论,无论是经营性房地产,还是非经营性房地产,都毫无例外地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按照税收的”受益原则”,两类房地产都应成为课税对象,承担纳税义务。
2.计税依据。从国际房地产税发展的趋势看,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据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的共识。因此.新税制应改变目前既有从量计征又有从价计征的双重征收方法的局面,统一为从价计征,且按照房地产评估值征税。
按照房地产评估值征税必然要求根据市场情况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房地产进行批量评估。目前世界公认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三种评估方法各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3.征税范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与农村地区的差距正在逐渐缩小,某些农村地区实际上已经演变为小城镇,我国过去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某些地区正在逐渐被打破。以北京市为例,2003年郊区生产总值为820亿元,比2002年增长15.2%;第二、三产业实现增加值351.7亿元和373.0亿元.分别比2002年增长20%和13.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496元,实际增长11.5%。经济的增长带动了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居民来到这里投资置业,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在这些地区企业和居民均享受到了与城市相当的公共服务,甚至有些公共服务的质量还远远高于城市。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享受了这些公共服务的企业和居民理应威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因此.在这些城市与农村差异较小的地区开征房地产税,不仅可以为当地政府筹集更为充足、稳定的税收收入,提供有力的财力保证.而且还可以保证城市和农村不同纳税人间的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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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率。不同房地产在经济活动中的收益是不同的.所能承受税负的能力也是不同的。写字楼、商场类型的房地产收益较高,承受税负的能力较大,而住宅类型的房地产收益较低,所能承受税负的能力自然较小。因止根据不同房地产的类型设置不同税率符合税收“量能征收”原则。除了可以利用税率调节税收收入外,还可以利用计税价值比例调节。它类似现在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减除比例”,相当于给纳税人一定的折扣优惠,使纳税人能够以相对较平和的心态接受房地产税这一新事物。另外。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调整权限,在规定的调整幅度内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税率和计税价值比例。
(三)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的实施步骤
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大致需要同时经过两条路线:一条是以改革房地产税理论制度为代表的“政策路线”,房地产税政策的制定者需要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对课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征税范围、减免税政策、税费改革、税负水平、立法工作等改革要素进行理论性研究探讨,逐步建立起全新的房地产税理论;另一条是以改革计税依据确定方法为代表的“技术路线”,房地产税的征收机关需要探讨,实践,确定新的从价计征房地产税的评估方法,开发适应评估方法需要的技术手段,并在采集真实数据的基础上开展模拟评税和数据测算工作,完善评估标准和技术手段。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