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谐”理念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
2015-06-01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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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建立和谐的财政关系应完善政府间财力调节机制即转移支付制度。

4.省级以下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现行分税制虽然形成以定额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结算补助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但不够规范。第一,采用基数法核定地方收支欠科学。基数法把财政包干体制形成的各地区财政负担不合理和财力分配不公平的状况固定化了,并将其弊端移植到了新体制中来,这种核定方法不能反映各地区收入能力与支出需求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第二,税收返还不规范。具体表现在,只讲返还额,没有投向的规定,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实现;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和中央税收增量返还比例“一刀切”,地区间的苦乐不均现象没有得到改变,地区差距有拉大之势。第三,专项拨款随意性大,缺乏比较规范的法规依据和测算标准。另外,中央有关部门掌握的政策性投资同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脱节。第四,现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二、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措施 1.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增强中央政府的财力,为政府间财政关系和谐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一般说,中央政府财力越大,财源越充足,就越能发挥均衡和调控作用。因此,要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其一,合理划分税种,改变过去以行政隶属关系确定提留比例的不合理做法,依据事权来合理划分税种,增强中央政府的财力。其二,克服预算外资金过大的现象,解决好资金的体制外循环问题,发挥财政的调控能力。其三,加强税法的实施和监督机制,杜绝偷税、漏税现象,防止大宗税收流失,增加财力和提高转移支付能力。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浅谈财政投资评审从定额计价向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转换
公共支出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