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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1)

2015-12-18 01:26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按上述规定,财政部规范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现结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此问题作一简介: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某A企业委托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000元,加工费800元(不含税价),B企业同类、同量烟丝的销售收入为8000元。A企业将烟丝提回后直接销售,已售7900元,烟丝的加工费及B企业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例中受托方同类、同量烟丝的销售收入为8000元,因此受托方应按8000元为依据计算应代扣代缴烟丝的消费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2400元(8000×30%)  A及B企业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A企业: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4000   贷:原材料 4000  2、提回烟丝计算应付的加工费时:  加工费=2400+800+800×17%=3336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3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   贷:应付帐款 3336  借:产成品——烟丝 72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7200  3、销售烟丝  借:应收帐款 9243   贷:产品销售收入 7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43  B企业:  1、收到材料时:  作备查记录  2、交回烟丝计算应收的加工费时:  借:应收帐款——A企业 3336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交纳的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企业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加工费与消费税之和,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交的消费税,于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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