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处分税务筹划案例评析(1)(2)
2016-06-13 01:01
导读:注:关于纳税人出售自已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及以高于原值价格销售已使用过的不属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指除游艇、摩托车、
注:关于纳税人出售自已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及以高于原值价格销售已使用过的不属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发生重大变化:
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外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前相关文件关于如何界定“应税固定资产”的规定仍然保留,即“应税固定资产”指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
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所列的货物;
其二,企业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其三,售价不超过其原值。
纳税人出售自已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以售价是否超过原值来确定征免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一律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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