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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财税对策的建议。
1.完善预备费管理。首先应提高预备费比率,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基金,财政部门应根据近些年的实际情况,将预备费提取比率设置为2%~5%;其次对预备费应实行基金式管理,把当年没有用的预备费结转到下年度使用。这样,在不发生突发事件的年份里预备费可以得到有效积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可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来源;再次,拓宽预备费基金的来源,各级政府财政的预备费除按本级支出额的一定比率设置外,对每年的预算超收收入和财政盈余,建议按一定比例增加预备费基金,从而增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资金实力。
2.建立应急预算。财税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制度,使应急预算制度化,在危机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建立健全资金支付应急机制,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设立专用账户,开通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保证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对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给予工作补助,以便在人员保障方面有相应的资金与之对应。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强化财政监督。要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合理制定、认真审核相关开支标准。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贪污和浪费救灾资金物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惩处。同时,应该看到,灾后重建不是一般的重复建设,应该有一定的超前意识,本着对未来负责的态度,财税部门要严格进行资金使用的追踪问责,强化责任制,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切实保证救灾重建的资金效益。应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抗震救灾各项资金物资按规定筹集、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4.完善税收政策体系。建立一套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便于有效执行的税收政策体系,同时丰富应对突发性公共危机的税收优惠的处理方式,可以通过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减免税、退税、成本核算、税项扣除、亏损弥补、投资抵免等多种手段实现,并对采用防灾救灾的技术、产品和工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研发与生产防灾、救灾产品。如汶川地震发生后,灾区工业企业厂房、设备受损严重,部分地区甚至全部被毁,购置固定资产是恢复生产、抗灾自救的第一步,如果能取消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的重复课征,将会对受灾地区的生产恢复起到显着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借灾后重建的契机将增值税转型工作一并推进入灾区,一方面进行重建,另一方面推进税制改革。
5.调整财政政策。由“稳健”财政政策向“积极”财政政策转变,实行“紧货币、宽财政”的经济政策组合。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下,政府必须在灾区重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要发挥财政政策作用。目前我国通货膨胀的水平连续创11年新高,中央银行必须坚持货币政策紧缩的方向。但同时,财政政策可以适当放松。过去五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一直保持20%~30%的增长速度,国内外公共负债水平也非常低。因此,政府完全有经济实力支持积极的财政政策,而目前现实经济也迫切需要扩张型财政政策的支持。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6.建立综合性财政危机管理网络。综合性财政危机管理网络包括财政法律制度、机构框架和风险预警等。财政法律制度为制定非常时期的财政法案提供法律支持,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危机发生后再寻求修改有关财政法律的时间;机构框架则为财政应对各种危机提供智力支持和操作流程;风险预警为评估各种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的影响提供标准,并依据不同的评价标准,对财政运行情况发布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