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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中稽查手段存在的
稽查手段落后、选案职能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要稽查的案件是通过人工筛选、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检查对象主要还是凭检查人员的主观意愿来确定,缺乏一套合理的程序和有效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且全税务系统微机没有形成联网,因而存在不少弊端:一是检查效率低。由于人工筛选等原因,造成检查对象纳税资料的不全面,选户没有针对性,不能突出重点,导致效益低下,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但效果却不理想。二是容易导致腐败。由于选户权与检查权没有分离,对检查人员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选户,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三是破坏税收公平。有的经常查,有的企业长期不查,一些偷逃税者就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势必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和纳税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实施稽查的手段老套,不能有效稽查,没有用到心、犯罪学等先进的科学理念,容易让犯罪分子钻空子。审理案件也落后不能深层次挖掘证据,造成被动局面。执行当中,简单粗暴现象有之,容易造成执法犯法,不能完全按法规程序执行稽查公务。
四、税务稽查方式、方法改进的举措
1、加强微机建设,强化功能,逐步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已经将加强税收化写进,所以加快建立以机为依托的稽查监控信息系统,已成为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的关键。首先,各级稽查机构根据需要配备计算机,加强稽查网络建设,在系统内部和银行及企业联网,实现资料共享;其次,要加快开发和完善稽查监控系统软件,实现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过程的全程监控和办公自动化;再次,是强化稽查的后勤保障系统,各级税务部门应在现有经费中尽量向稽查倾斜,必须配备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和快速反应的系统、通讯工具以及录音、录像等调查取证手段,对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还应拔付办案经费,经费来源可以从查补税款、罚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国外稽查机关普遍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进行稽查信息的收集和稽查的选案工作,由于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的使用,税务稽查信息获取渠道更加广泛化,稽查选案更加科学化。美国的稽查信息取得主要有三个方式:一是纳税人的申报表。二是根据事先设计好的“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对纳税人分类抽样进行调查,“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长达八页,信息细致、详尽、可靠。调查结果全部输入计算机,从而衡量今后纳税人申报是否正常。三是由工商注册部门、土地或地产管理部门、海关、银行、邮政电信、新闻等第三部门或举报人、师等处获得的信息。澳大利亚的税务局取得税务信息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信息途径是固定的,除了对现金交易难以掌握外,纳税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房产交易、银行存款这些信息都将汇集到税务局。税务局可从公司年终发布的分红声明或房产交易机构获得有关纳税人收入情况的信息。另外,每年底,银行需将每个储户的存款及利息报给税务局。这样税务局就可以根据所获取的信息,确定是否对某纳税人实施稽查。为了使税务稽查对象选择更科学,各国的稽查选案一般都通过计算机进行。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如美国计算机中心掌握着纳税人的任何交易和收支来源资料,以便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经核对不符合者,即被确定为稽查对象。日本和英国则运用统计抽样方法,通过计算机对若干关联指标分析发现企业偷漏税疑点,从而确定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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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审计方法合理吸收到税务稽查工作当中。当前,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发生了变化,税务稽查仅靠停留在账面凭证资料上的审查,已难以应付。随着依法治税进程的推进,税务检查重事实、重证据,成为我们工作中的重要程序,而审计性检查愈显其重要性。近几年,税务稽查向审计性检查逐步,在检查方法上业已提出采用上下联动式检查法、库存盘查式检查法等手段。这些方法的使用,对于我们审核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于偷漏税行为的定性,可以提供宝贵的证据,无疑将成为今后重点的工作方式。笔者认为,由于上下联动式检查是需要人力和资金相配合的,以条件,只能有重点的使用。相比之下,库存盘查法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在针对小户型企业的检查中,适时使用库存盘查法不失为一种良策。
3、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刑事侦查权,尽快建立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建立税务警察,保证涉税犯罪案件的移交。面对我国已加入WTO的现实,政府对的管理手段越来越集中地表现到税收上来,而税务稽查正是这种管理职能中最集中、最有效的手段,面对经济结构的重新调整,经济规模的发展壮大,税收环境将更加复杂,一些不法纳税人“反稽查”的能力会进一步增强,建立税务警察已成为完善和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的重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的手段也日益隐蔽化,税务稽查人员由于受到权限的限制,一般来说,各国税收征管法规中规定的稽查人员的权限只有索取纳税资料权、查账权等权限,不具有搜查住所权、封存帐簿权、查封财产权等权利,所以难以介入对税收犯罪的查处。而司法部门虽具有刑事侦察权,但由于调查税收犯罪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并且与其它刑事犯罪相比较,发案的量很大,侦破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人力都是普通的警察部门所难以胜任的。这样,集稽查与警察于一身的税务警察这一产物就出现了。税务警察的一般含义是指拥有刑事侦查权的税务人员。目前,建立税务警察已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种普遍的现象。它的产生和出现,是与各个国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密切部门配合,搞好中间环节的衔接沟通工作,以保证税务稽查执法的刚性。想要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及时取得确凿足够的证据,而只有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时具有的刑事侦查权,才能确保这一点。税务警察的设立,首先会对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权限、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手段、加大监督惩处力度、加快税务稽查法制化的进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只有加强税务机关内各职能部门的衔接与配合,才能避免涉税案件在移送司法部门之后税款不是被截留就是以非法所得上缴当地财政的被动局面。
一种是在税务机关外设立单独的税务警察机构,其人员是一种专门警察身份,主要代表是俄罗斯、意大利等国家。税警的权力很大,除拥有一般警察所具有的刑事调查权外,税务防暴警察可以荷枪实弹,强制执行公务。
另一种是在税务机关内成立专门的机构,赋予其人员相应的权限,在形式上,税务警察仍是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不配备枪支,这是大部分国家设置税警的方式。如日本,在国税厅下设立调查查察部,各地国税局也设有相应调查查察部。查察官(税收犯罪调查人员)拥有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侦手段,税收犯罪行为可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必通过公安部门。在德国,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是依据法律专司查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特殊机构,兼具警察、检察、行政执法的职能,既有税务检查权又有税务违法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起诉权。调查局的调查人员不授警衔,但兼具税官和警官双重身份,在税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中,拥有警察进行刑事侦查所应具有的职权和手段。在我国,近年来建立税务警察的呼声很高。我国目前税收违法犯罪的问题相当严重。仅从增值税的案件就可知,1994年后,关于增值税的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涉税金额惊人,犯罪分子表现猖獗。同时,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伤害税务人员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这些都表明,我国需要严厉打击税收犯罪活动。目前我国是由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联合查处税收犯罪,由于配合上存在问题,效果并不好。那么通过加强配合是否就能够解决问题?从各国的实践看,普遍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就是最好的回答。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因此,有必要建立税警以打击日益严重的税收违法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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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稽查工作是一项业务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查帐中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通过实践工作,我们认为采取“以帐为标,以票为本”的原则,用望、闻、问、切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