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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农业税免征的成本-收益
(一)个体成本-收益分析
就个体收益而言,首先,免征农业税有利于农民增收。农民负担过重居高不下,是多年来的老大难,连政府的吃喝招待都要摊在农民头上,最高时有的地方每人每年高达400多元,占到农民低收入的30%,农民不堪重负。近两年在中央“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下,加大了对农民的减负力度,农民负担有了较大的减轻,但有的地方又跳不出时减时增的怪圈,总在那里习惯性地时不时地打农民的主意。过重的负担,挤占了农民家庭消费,直接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农业税免征对于饱受沉重税负的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2004年,中央取消了特产税,为农民减轻负担48亿元;减少农业税1个百分点,可再为农民减轻负担70亿元。截至2005年1月,已有26个省(区、市)宣布取消农业税,全国农民直接受惠300多亿元。2005年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2006年全国将全部免征农业税,农民将获得更多益处。
其次,免征农业税有利于农业。人多地少,农民收入水平很低,积累能力很弱,农业面临着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压力。农业税无形中又加大了这种压力。税收和各种负担大幅增加,造成农民种地利润微薄甚至亏本,不少农民不愿承包土地,或者虽勉强种地但普遍减少投入,致使农业发展后劲乏力。政府取消农业税,并给予可能的补贴,无疑会提高农民的积累能力,推动农业的成长。2004年国家对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补贴资金116亿元,全国29个省份的6亿种粮农民直接得到实惠。中国农业在宏观调控中得到加强,成为宏观调控的突出亮点。200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8%,是1997年以来增长幅度最快的一年,全年粮食单产和当年粮食增产均创最高水平,扭转了连续5年下降的局面。2005年,中央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国家粮补保持去年直补力度不变,有条件的省份还要有所增加;并选择农民最满意的直补方式,尽可能按种植面积进行直补。不允许用发放的直补抵扣任何税费。同时,在种植以后3个月内一次性把直补资金发给农民。对中国农民来说,税负减轻,收入攀升,老天帮忙,粮食增产,人们对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快捷有力”有了更为深刻的印象。 中国大学排名
第三,免征农业税有利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我国已经加入WTO,无论在国际市场还是在国内市场,我国农产品将面临同国外农产品处于同一竞争地位。在世贸组织成员国内,各主要农业生产国,比如美国、欧盟等,为了保护本国和本地区的农业,不仅不征收农业税,反而给农民大量补贴,目的在于提高本国和本地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在这种形式下我国继续征收农业税无形之中增加了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当前,我国还不十分发达,国家不可能对农业实施大量的补贴。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取消农业税是可以做到的,此外,还应当参照国际上通用的做法,逐步实行对农业和农民给予直接补贴的办法,以便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对于推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农业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
就成本而言,尽管免征农业税对农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各地农民对此无不欢欣鼓舞。但有调查显示,广大农民在负担得以减轻而拍掌叫好的同时,仍然有“五怕”,即“怕政策不连续、怕负担再转嫁、怕补贴不到位、怕政策不平等、怕土地乱占用”[3]这“五怕”就是免征农税后农民个体对制度创新可能会付出成本的本能反应。免征农业税将使一些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一些地方为了弥补减少的收入,采取了变相转嫁的方式,把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其他方式再变相转嫁到农民头上,从而使加重免征后农民的其他负担,农民要为制度创新付出成本。
从国家经济成本收益考察,2004年以来,全国农业税年收入只有500多亿元,仅占到当年全国税收总额的3%左右。免征农业税减少的收入也就相当于给公务员加一次工资的财政支出,就此份额而言,即使取消这个税种,对我国税收总额与财政收入的影响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我国自2004年开始试行免征农业税,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地方财政困难县区转移支付,“一进一出”之间,财政的确会面临一些压力。如果考虑到近5年我国税收总额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则逐步取消农业税从总体上讲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二)成本-收益分析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1、收益分析:首先,免征农业税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别,建立和谐社会。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在农村,最大的难点也是在农村。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差距较大,近年来还呈进一步拉大之势,这种差别体现在我国的税制上主要表现为:城市居民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但农村没有这种扣除;城市从事工商业者纳增值税,也就是增殖部分才纳税,起征点为月销售600—2000元,一年为7200—24000元,而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没有起征点,也没有成本费用的扣除。农民实际上担负着比城市居民更重的财政负担。但中国农民从政府得到的公共服务远远少于城市居民。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向城市倾斜,城市基本设施投资大幅度增长,城市居民相关的基本生活设施投资也有大幅度增长,而县以下的农村基本建设投资和公共产品投资比例却增长缓慢,大多依靠农村自身的积累和集资。大量农民事实上没有得到政府的公共服务。而另一方面农民却向社会提供了大量经济学上所说的“外部收益”,例如良好环境、廉价食物和战略物资等。有统计表明,在1979年—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民那里占有了大约15000亿元的收入[4],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格局,对于农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和照顾弱势群体,国家采取减免农业税的办法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推动其他配套措施,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在、服务、精神消费、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方面大幅度改善农村现状,这些措施的实行将会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农民的支持和欢迎,同时也有利于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实现城乡和谐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