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税免征的成本-收益分析(3)
2016-07-17 01:00
导读:免征农业税,必然进一步加重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农业税是由国家制定法规但由地方财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所得收入归
免征农业税,必然进一步加重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农业税是由国家制定法规但由地方财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的税种,从收入划分看,农业税一般是县乡的财政收入。从农村县乡两级财政情况来看,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而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口的71%。在这样一个财政水平和财政支出结构中,基本上是一个维持吃饭的财政收支结构。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是一些粮食主产区和财政贫困区,农业税一般占当地财政收入的30%以上,有的甚至可以达到70%~80%,农业税成为县乡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县乡政府运转的重要财力保障。免征农业税意味着乡镇政府失去了大宗收入来源,这就使乡级财政陷入困境,基本上难以维持运转。
免征农业税,将导致乡村债务偿还能力严重不足。自1994年1月1日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乡镇财权得到削弱,事权反而得到强化,结果乡镇财政入不敷出。2001年基层乡村两级的公共负债大幅度增加,达到大约7000亿到8000亿元[5]。农村税费改革已使乡村债务的偿还能力进一步削弱。农业税免征后,乡村财力有所下降,乡村偿债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一些乡镇干部因领不到或领不齐工资,出现了人心涣散的局面。部分乡村可能会通过集体土地经营买卖筹集资金,落实归还乡、村的老债务,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成为干群矛盾的焦点和影响农村稳定的导火线,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及信任危机。危及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巩固。
免征农业税将减少以往利用化和城市化发展所需资金,一定程度上延缓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取消农业税意味着政府将大幅度减少甚至取消来自农业的收入,国家财政以满足乡镇基层政权运转和乡村公共产品服务供给,需要付出新制度的运行成本,即通过收入和资源再分配,利用工业和服务业反哺农业,将非农产业创造的资源向农业大规模转移。2004年国家通过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给农民减轻负担达294亿元。此外,2004年国家还加大了对种粮农民、化肥生产的补贴力度,补贴累计达到140多亿元。2005年,国家安排项转移支付资金140亿元,弥补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安排150亿元,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贫困地区592个县约140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安排160多亿元投资农村的道路、饮水、燃料、节水灌溉等 “六小工程”项目建设。国家从维护社会稳定收益出发,加大对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帮扶力度,必将减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所需资金,一定程度上延缓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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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本-收益分析
我国中央政府实施农业税免征的政治收益主要表现为通过免征农业税负,不仅有利于增加社会总产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进步,而且还能使农民摆脱“边缘化”状态,达到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有利于中央政府获得更为广泛的政治支持,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威和执政地位。免征农业税,体现了新一届政府对9亿农民的关爱,提高了党和政府在农民中的威信。取消农业税给县乡机构提出了“精兵简政”的要求,基层机构深化改革,规范职能。
免征农业税的政治成本现在来看也是微乎其微。从上说,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创新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农业剩余的转移和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由于制度创新的“非帕累托改进”性质(樊纲,1993),创新的制度不可能在不减少任何当事人福利的条件下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农民利益的增加必然要以非农既得利益的损失为代价,当对非农既得利益的损害超过了利益集团从制度创新中获得的收益时,创新的制度自然会遭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但在现实中,免征农业税政策不仅受到了农民的热烈欢迎,也受到广大非农利益集团的支持,举国上下齐声称赞。其实,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这个历史转变,是中国亿万农民做出巨大牺牲和贡献以后才得以换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五十多年里,我国城与乡是互相依存的。城市的繁荣是与农民的全面支援分不开的。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中国农村不仅向工业建设和城市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还提供了大量用于城市扩张的土地。今天的城市要继续发展,如果农业不发展,工业也就难以提高,城市也就难以“更上一层楼”。广大非农利益集团充分认识到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消农业税”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取消农业税”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最后转化为政府强制力得以推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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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综上所述,创新成本与创新收益的比较关系是制度创新能否发生的关键。所以,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进行任何类型的制度创新,除了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创新收益(选择收益尽可能大的制度创新)之外,都必须同时使制度创新成本最小化。就我国农业税免征而言,农业税免征使得农民收益增加而且不会付出任何成本,而国家财政收益为此减少,此外中央政府还要补偿推行和保护创新制度所耗费的实施、运行成本,制度创新对中央政府而言是得不偿失的,中央政府不会主动供给制度创新。因此,中央政府实施农业税免征主要取决于对制度创新社会成本收益和政治成本收益的预期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