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基本思路与配套改革(2)
2016-07-19 01:16
导读:社科院财贸所员何振一撰文指出:费改税应实行配套改革 何振一认为,要彻底解决乱收费,必须在费改税的同时配套改革,挖掉乱收费的制度根源。 何振
社科院财贸所员何振一撰文指出:“费改税”应实行配套改革
何振一认为,要彻底解决乱收费,必须在“费改税”的同时配套改革,挖掉 乱收费的制度根源。
何振一提出的配套改革的具体对策是:一个统一、三个同步。
一个统一,就是统一国家财政,将政府的一切公共收支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不再保留任何放在国家预算外、实行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办法的公共收支,也不再保留任何坐支、抵扣等管理办法,以便从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方面挖掉产生乱收费的根源。
三个同步包括以下:
一是城市和“费改税”同步。实践表明,城乡收费有着密切联系。农村乱收 费项目许多是来自上级政府部门的推动和压力,诸如下达一些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等等增加支出但没有经费供给的任务,乡镇就不得不开征新的收费项目,以满足资金需要;反之由于农村公共分配不规范,以及与上级政府职能范围缺少明确划分等等,乡镇政府又常常将一些开支推向上级,挤压上级政府同意开征新费以满足其需要。这样,如果农村实行“费改税”而城市不实行,其成果就无法稳定。因为即使农村实施“费改税”,决心不再开口子征收新费以后,由于财力有限,一旦上级政府部门压下收费新项目也难以抵制,近几年一些地方“费改税”试点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农村“费改税”如果不和城市“费改税”同步,城市乱收费项目一旦涉及农村,农村也就难免在“费改税”后出现新的乱收费。
二是清理收费项目与行政事业体制改革同步。现在的各项收费无论是否合理,都 已打入各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基数之中,其中不少合理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还在支撑着一些不合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撑着一些不应当由政府举办的事业。如果在清理收费项目中废除了一切不合理项目的同时,不进行政府职能转换和改革事业体制,解散那些不合理的机构,将不应由政府养活的事业推向市场,就会由于“庙”还在,人还在,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利用手中的权力,巧立名目再开新的收费,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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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费改税”与调整优化国家预算支出结构同步。费改成税后,其收入会纳入国家预算,原来靠收费支撑的机构和各项事业,也就随之失去经费来源,从而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的支持,否则会造成各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矛盾尖锐,不能正常实现其职能,结果就不得不再回到自我创收、巧立名目收费来增加收入的老路。然而就财政来说,仅靠费改税增加的收入,是无法满足这些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需要的。因为现在的各项收费中,能够改成税的只是一部分,很大一部分会因其不合理而被废除掉。这样,财政因“费改税”而增加的收入量,势必大大小于原来各行政事业单位靠收费支撑事业的支出需要量。在“费改税”后,财政依然按原来的行政事业支出结构供给经费是不可能的。出路只有一个,就是在实现政府职能转换和事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大力压缩行政经费支出,同时实现财政转型,从计划财政向市场经济财政转换,从市场可以解决的各项事业供给中退出去,全面进入必须由政府实施的各项事务供给领域,保障这方面的各项基本需要,依照新的职能结构,全面调整和重新构建支出结构。这样,才能有效地满足各方面基本需要,使各方面没有必要再去自找财源,乱收费现象就可随之消失。
收费分类及其含义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对我国的各种收费进行了分类及其含义。(1)行政性收费。 这类收费是政府行政部门为了履行其职能,对自身经费不足的一种补助。(2)事业性收费。这类收费是国家规定的实行事业管理的单位为了履行自身职能而收取的费用。我国事业性单位的经费来源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一般不允许收费;二是国家财政部分拨款,部分的经费依靠自身创收解决,可以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三是国家财政不予拨款,完全依靠自身创收收费解决支出。应当讲,后两种情况的事业性收费,只要是作为成本补偿性与使用性质的收费,应当是合理合法的,属于使用费。但是,某些事业单位代政府履行职能,经费已到位再收费就属于乱收费。目前存在的使用性质的收费,如一些工本收费应当是允许的。(3)基金。这是指具有专项用途的事业资金。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已经出现不按规定、不报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基金的问题。(4)其他收费。除了上述收费以外的所有收费,包括各种非规范的“三乱”收费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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