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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鉴戒(3)

2016-08-22 01:16
导读:(3)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协调。韩国每一个阶段的税收政策都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紧密协调。在结构调整和自由化阶段,产业因

  (3)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协调。韩国每一个阶段的税收政策都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紧密协调。在结构调整和自由化阶段,产业因素的税收优惠被大面积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增加了研究开发和中小公司投资的税收奖励,并且政府对税收的奖励采取了“功能性”、“间接的”方法。而在***化下的改革实践,收进和财富分配的公平、地区和部分之间的发展平衡成为主要的政策目标。(高峻*** 等,2001)。
  
  二、全球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变迁与改革的原因分析
  
  1.经济全球化下竞争变迁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竞争的全球化,不仅竞争的范围日趋扩大,而且竞争的激烈程度也较以前大大进步。竞争的核心就是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所以,政策扶持的重点必然转移到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再投资等方面来,以适应新的世界经济形势和竞争态势。
  2.中小企业的重要职能及其宪法地位的影响
  一方面,中小型企业在当今全球经济与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换;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由此,中小企业尽管取得了宪法上的生存权地位,但与大企业明显不同,需要政府从外部运用有形之手弥补中小企业的缺陷。就税收而言,对中小企业课以与公司法人同样的税负,显然是对宪法上具有生存权保障的中小企业的逆向课税,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北野弘久,2000)。所以,予以税收优惠是通情达理的。
  3.宪政国家下的税收正义的内在要求
  税收正义的实质包含三个方面的目的考量:财政收进目的、照顾弱势者的社会目的以及关于整体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经济目的。税收正义追求的核心价值是量能课税以及所课征的各税目的的公道性(黄茂荣,2005)。由此,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税收优惠,但是,也不可能对中小企业予以无穷税收优惠,以免不符合比例原则而破坏公平原则和财政目的。所以,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定原则下的、符合比例原则的、一定限度内的税收优惠。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4.税收优化理论的影响
  税收优惠的优化,就是按照经济理论分析,结合实际,通过对优惠政策的种类、规模、形式等进行优化,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实现政府进行调控的社会经济目标。根据税收优化理论,对中小型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有限度的,而且在优惠方式上是有科学的选择的,即减少政策扭曲造成的税收额外负担,尽可能做到税收公平。
  
  三、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题目与完善建议
  
  1.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题目
  (1)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相对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言,现在以《企业所得税法》的形式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显然法定性更强,更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是一大进步。但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确,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恰恰比较模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减按20%征税,但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何谓微利?什么是小型企业?这些题目直接构成课税的主体要件,属于法律应该明确予以规定的范围,却没有做出规定。固然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分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中小企业做了量化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仅仅是个部分规章,不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当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但是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
  (2)沾恩主体过窄。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沾恩主体上普遍不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在优惠政策上,一般情况下小企业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型企业也能适用,只是有的在个别地方二者享受的优惠幅度不一样,但尽不是只有小企业享受税率优惠,中型企业就不能享受。比较而言,我国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显然不妥。假如考虑到我国规定的中小企业产值规模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这种不妥就更加明显。此其一。其二,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作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外, 比如,微利的标准题目,是地区行业标准、国内行业标准还是国际行业标准?另外,市场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的市场大多具有高风险特点,利润变化快而且大,利润期限如何界定?更主要的是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而不是诱使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隐瞒企业业绩或者干脆不想做大。其三,国外税制改革的目标和动力不是财政收进,而是税收的效率和社会公平题目。我国在财政收进连年大幅度超收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为财政收进限制中小企业适用优惠税率的主体范围的理由。其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事实上,从全球范围看,中小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是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这样一来,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将是少之又少,税收优惠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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