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鉴戒
2016-08-22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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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世纪70年代开始
摘 要:20世纪70年代开始,主要发达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从全面优惠到有选择的重点优惠;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灵活务实;引进税式支出,对税收优惠进行绩效考评;非常注重政策的配套与协调等。中国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方面存在法定性不足、沾恩主体过窄、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导向性不明显、配套协调不够、缺少科学公道的评价等题目。因此,中国应鉴戒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的经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重点优惠;税式支出;税收法定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主要发达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发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应有价值的同时,非常留意克服税收优惠制度的内在缺陷。本文拟对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做一总结分析,并以此为背景和视角,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题目和完善进行研究。
一、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从全面优惠到有选择的重点优惠
(1)意大利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转变。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意大利对中小企业采取的是普遍扶持政策,凡是中小企业不管进行哪一类投资,都能得到优惠贷款。70年代中期后,开始有选择地扶持中小企业,专门扶持中小企业某些特定的投资项目,如进行现代化改造、扩大规模、调整结构、实行转产方面的投资等。1982年以后,扶持政策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重点扶持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的研究和创新、节能、购置先进技术、组建联营机构、打进外国市场等。1990年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根本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的调整,以适应欧洲同一大市场的出现和竞争形势的新变化,具有更强的选择性,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个目标。(刘乃全,2003)127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法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转变。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降低中小企业的注册税和公司税的税率,以鼓励创办企业。2003年8月1日,法国政府颁布《经济创新法令》,旨在促进
就业,鼓励创立中小企业,规定假如创业者贷延接管一家企业,可以从所得税中每年扣除最高5000欧元,以支付贷款利息。2003年的《企业创新计划》鼓励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正在创建和成长中的创新企业。(《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289
(3)日本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变迁。为保持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力,日本政府在鼓励个体经营者发展、鼓励合作研发与创新、促进设备投资等方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进进20世纪90年代,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渐成为日本经济的主要支柱。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从1998年起开始研究美国的SBIR制度,并于同年12月18日颁布了《新事业创出促进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业进行创新研究为目的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制度。其中规定,在研究开发阶段,依据《租税特别措施法》中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规定,减免相当于研究开发经费额10%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 318
2.中小型税收优惠制度的适用主体具有宽泛性,体现公平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美国没有对中小企业的严格界定,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主体的规定比较灵活。根据美国税务法第一总章“S”章条例而来的所谓S类股份公司,其股东人数不超过35人的,不缴纳公司收进税,个人企业主和合伙企业的股东只根据他们的个人收进缴纳联邦所得税。中小企业通过“S”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免掉了企业所得税。
日本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适用主体包括中小企业,并制定了面向个体业者的优惠措施。固然日本《中小企业促进基本法》依据公司的规模特别是资本和雇员人数把公司区分为小企业、中型企业和大企业,但是这与公司税法无关。《公司税法》把资本不足1亿日元的企业定义为小企业,并没有区分小企业与中型企业。《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优惠税收条款,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小企业和中型企业。(《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