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2)
2016-08-28 01:02
导读:二、网络交易税收的过渡性 在网络交易税收的过渡期,各国政府应当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尽量维持现有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不设立或少设立新税种。征税
二、网络交易税收的过渡性 在网络交易税收的过渡期,各国政府应当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尽量维持现有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不设立或少设立新税种。征税不应该企业在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方式之间的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构成阻力。比如说,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网络交易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网络交易征税的相关条款;对网络交易初期不征税,当资产收益超过某一标准水平时,才征收一定比率的销售税;对于网上订货、网下结算的交易方式,如果交易限于国内发生,对销售商征增值税,对于交易在国外发生的可以免税;对于软件销售、网络服务、出版物等无形产品销售,由于正处于发展壮大时期,可以暂时实行免税;对国外公司在中国从事网络交易,税务机关必须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的付款必须通过中国机构账户进行,以此为依据征收增值税、关税等。从长远来看,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只不过是贸易方式的变革,交易的本质还是相同的,政府应当保护传统交易与网络交易的税负一致。 从基础的税收征管工作来看,政府要逐渐建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网络交易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才能开始从事网络交易。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从税收简便性来说,网络交易适合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这个做法的前提是,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技术手段上,税务部门要借助机网络技术,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设计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网络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逐步适应网络交易发展的征税要求。
三、网络交易税收与金融体系的连接 网络交易的核心是信息的互相沟通,对于通过网络交易手段完成交易的参与者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介入是必须的。网络交易潜力最大的领域是跨国交易,金融服务是满足全球各个角落消费者方便快捷低成本的必要条件。为了鼓励网络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为某些网络交易提供避税手段。由此可见,银行是税务机关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账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与银行等金融体系实行连接,在客观上就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政府可以规定对所有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方便税收征管的设计,把税收项目作为网络交易必不可少的内容,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在网上与银行、海关、客户连接,依托网络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 中国信用卡等普及率较低,网上订货、网下交易的情况非常普遍,使得税收征管困难重重。中国的网络交易仍处于起步阶段,2001年我国网络交易交易额只有5500万元,仅占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02%,国内大多数网站都处于亏损状况,如果在这时征税,将有可能造成对网络交易的冲击和抑制,以至于会延缓或限制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因此,网络税收征管要循序渐进,把体系的健全、环境的成熟与税收的增长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网络交易税收的全球统一性 网络交易的全球统一性要求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网络交易的全球化引发了很多国际税收问题,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网络交易税收合作,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已经是司空见惯的情况。网络交易从根本上改变了商务活动的方式,使得交易更多的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同时网络交易使大型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问题更加强烈。 网络交易的全球统一性要求妥善解决国家与地区间的税收分配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着不同的税收原则,发达国家如美国采用居住地原则,其税务管辖权为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多采用税源原则,其税务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网络交易的发展要合并采用这两种原则,建立统一的全球征税体制,为国际税收合作奠定基础。 网络交易征税关系国家权益的分割。近几年来,发达国家在制定有关网络交易涉外税收政策时,依赖强大的外交主导地位,提出免征通过网络交易的无形产品的关税,以求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多的利益。目前世界上从事网络交易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美国一直极力倡导免征网络交易关税,目的主要是为美国企业抢占网络交易市场提供便利。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网络交易刚刚起步,绝大多数国家都希望在网络交易中建立关税保护屏障,以确保国家权益。中国需要努力追求的是,如何建立有利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网络交易税收分配制度,以争取国际市场中更大的主动权。这需要我们在国际谈判与合作中去努力争取。 总之,网络交易税收制度经过初步的发展,国际已经初步形成一些共识:网络交易税收必须坚持方便原则,确认普遍的适用的条款,使税收征管适应于商业交易发展。网络交易税收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在跨国网络交易中公开地分配税收收入,重视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国际上各方力量必须重视国际合作与协调,建立各国广泛的税收协定,充分协调各国关系,寻求全球无真空地带的统一税收征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