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企业并购貌制的比较研究
2016-08-25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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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联邦并购税
[摘要]美国联邦并购税制历经90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公道的法律规则体系。它规制了几乎全部的公司并购所得税题目,堪称全球最为成熟和完善的企业并购税收制度。相比之下,我国现行企业并购税制不仅条文粗略,甚至缺少某些必要的制度安排,有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基本原则。已经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为此,我们可以鉴戒美国的立法经验,借以完善我国的企业并购税制。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制;免税并购;应税并购;比较研究
一、中美两国现行并购税制的共同点
中国现行并购税制与美国联邦并购税制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宏观层面上,两国并购税制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鼓励企业并购交易的立法价值取向。两国并购税制都规定了某些免税并购交易。在这些免税并购交易中,目标企业不必当期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同时,假如目标企业股东参与交易并将目标企业股权交换为收购企业的股权,那么,目标企业股东可以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两国并购税制都以鼓励企业并购为立法价值取向之一。其次,在微观层面上,两国并购税制对应税并购交易与免税并购交易中交易当事方的一般税收待遇做出基本相同的制度设计。譬如,在应税收购中,目标企业向收购企业转移资产时必须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企业对所收购资产适用本钱原值规则,目标企业的税收属性不能结转给收购企业,将目标企业股权交换为收购对价的目标企业股东通常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对收购对价采取本钱原值。在免税收购中,目标企业一般不当期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企业对所收购资产采取结转原值,将目标企业股权交换为适格股权对价的目标企业股东一般不当期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对适格股权对价采取替换原值等等。这些共同点体现了中美两国并购税制作为同一种法律制度所应有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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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美两国现行并购税制的差异
中美两国并购税制之间存在着很多相异之处。从总体上看,两者之间差异明显多于共同点,尤其是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
(一)免税并购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方面的差异
从宏观层面来看,中美两国并购税制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免税并购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的不同。
美国联邦并购税制中免税并购的适用范围较广。免税并购交易既包括免税资产收购。也包括免税股票收购。前者有A型重组、前向子公司吞并重组、C型重组(即事实吞并重组,可分为直接C型重组与三角C型重组两种)、收购性D型重组及收购性G型重组,后者有B型重组(包括直接B型重组与三角B型重组)与反向子公司吞并重组。相较之下,中国现行并购税制中的免税并购交易仅仅涉及免税资产收购,而不涉及股权收购,免税并购交易种类比较少,仅仅有免税合并、免税整体资产转让两种[国税发(2000)119号第1条]。免税并购交易种类设置太少,将导致某些在交易经济实质上相同或类似于免税合并的并购交易,譬如主要使用股权对价的事实吞并、前向子公司吞并、股权收购、反向子公司吞并等未能获得同等或类似税收待遇,无疑将违反税收中性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为了鼓励破产企业进行破产重组,税法专门设立了收购性G型重组,适用比较宽松的适格要件,体现了税法促进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然而在中国,现行并购税制没有类似的制度安排。
应当指出,两国免税并购适用范围的差异具有深层次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全球迄今发生的五次并购浪潮都由美国企业充当并购主角,美国的企业并购市场是全球最发达的并购市场,其并购交易方式创新速度也居世界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并购交易方式的日趋多样化必然引起在并购税制中免税并购交易种类的日趋多样化。美国联邦并购税制90年的发虔轨迹充分地揭示了这一发展规律。然而,中国现代企业并购活动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并购交易方式相对简单。特别在前几年,除了企业合并以外,收购企业使用股权对价的收购交易相对较少,企业资产收购主要采取合并、一般性资产转让等方式。由此,中国现行企业并购税制也必然相应地体现出免税并购交易种类比较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