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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企业并购貌制的比较研究(7)

2016-08-25 01:23
导读:首先,尽管中国现行并购税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鼓励公司并购的价值追求,然而,它并未将所有与免税合并具有相同或类似经济实质的并购交易列进免税

  首先,尽管中国现行并购税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鼓励公司并购的价值追求,然而,它并未将所有与免税合并具有相同或类似经济实质的并购交易列进免税并购的交易范畴,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其次,中国现行并购税制并未将防止避税型并购交易作为自身应有的价值取向之一。并购交易涉及多种形式的避税操纵,包括滥用免税并购交易不确认收益的税收待遇、滥用免税并购交易的税收属性结转待遇、通过免税并购交易将未经收益确认的已增值资产转移给外国公司、在跨国并购债务融资中通过资本弱化与滥用税收协定方式进行避税以及在对资本利得适用优惠税率的条件下通过免税并购交易将公司的普通所得转化为适用优惠税率的资本利得,等等。然而,除了对免税并购交易中的净营业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的结转利用施加限制,以及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中的有关条款对滥用税收协定进行规制以外,现行并购税制完全未涉足并购交易中的其他避税领域,因此,它所包含的反避税规则极少,不能有效地阻止避税型并购交易。再次,中国现行并购税制对免税并购交易并未形成一个符合所得税规律的科学公道的税法理念。美国联邦并购税制对免税并购交易实行与应税并购交易不同税收待遇的理论依据在于:免税并购交易仅仅是企业外在形式的变化,而股东对营业企业的投资利益并未发生实质性的重大变化。笔者以为,这个理论依据符合税收中性要求,无疑是一个符合所得税规律的科学公道的税法理念。中国现行并购税制所设立的两种免税并购交易——免税合并与免税整体资产转让,乍看之下似乎可以符合免税并购交易中股东对营业企业的投资利益在经过变化的企业形式中得到延续的理念。然而,由于现行并购税制未对免税合并与免税整体资产转让施加营业企业继续与营业目的等要件,企业在免税并购后可通过转让营业资产而使这个理念落空。第四,某些重要制度的缺失导致现行并购税制缺乏可操纵性。譬如,在应税资产并购中,收购对价如何分摊给所收购的资产、目标企业或收购企业发生的各种并购用度(包括目标公司发生的抵御敌意收购的用度)的税收待遇、免税合并中营业亏损以外的其他税收属性如何结转利用、跨国并购中因纳税期间不匹配而发生的特殊潜伏的国际重复征税如何避免等有关制度的缺失,使现行并购税制在适用上缺乏可操纵性。最后,法律位阶明显低下,不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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