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中美两国企业并购貌制的比较研究(4)

2016-08-25 01:23
导读:4 并购用度的税收待遇。所谓并购用度的税收待遇,意指并购用度在税收上究竟属于可当期扣除的经营用度,还是仅仅属于可分期折旧、摊销或计进有关投

  4 并购用度的税收待遇。所谓并购用度的税收待遇,意指并购用度在税收上究竟属于可当期扣除的经营用度,还是仅仅属于可分期折旧、摊销或计进有关投资本钱的资本支出。在美国,制定法分别界定了经营用度与资本支出的定义。然而,由于制定法上的定义具有高度抽象概括性,在很多情形下难以直接适用于确定一项用度支出的税收待遇,为此,联邦法院通过司法判例进一步确立了用于确定用度支出性质的普通法标准,包括长期利益标准、权利来源标准与独立不同财产标准。除了目标公司防御敌意股权收购的用度支出等某些并购用度的税收待遇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较大争议以外,依照这些制定法上的定义与普通法标准,通过法院判例,人们对大多数情形下并购用度的税收待遇已经形成共叫。譬如,收购公司的用度支出属于资本支出,目标公司在应税资产收购中的用度支出属于可当期扣除的经营用度,目标公司在免税资产收购中的用度支出属于资本支出,在友好股权收购能够给目标公司带来协同效应等明显的长期利益时,目标公司的用度支出属于资本支出等等,人们已经没有异议。相较之下,在中国,鉴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尚未针对并购用度的税收待遇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基于企业并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各种并购用度(包括目标企业防御敌意收购的用度)的税收待遇迄今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中美两国并购税制的区别还体现在对降落伞付款的税收待遇上。在美国,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及避免目标公司支付给雇员的降落伞付款不正当地阻碍公司并购活动,目标公司向高级治理者、股东、雇员及独立承包人等不适格个人或为了这些不适格个人利益而支付的具有补偿性质的逾额降落伞付款不能成为税前扣除项目。然而,中国现行并购税制并没有相类似规定。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四)限制税收属性结转利用方面的差异
  由于目标企业税收属性结转给收购企业是免税并购交易中最轻易遭受滥用的企业层面的税收待遇之一,中美两国并购税制对此都施加了一定限制。但是,两者仍然存在着下列主要区别:(1)对净营业亏损的限制方法不同。美国联邦并购税制对收购公司在收购后年度利用目标公司收购前净营业亏损的限制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而中国现行并购税制对此限制是无条件的、尽对的,且这种限制仅仅适用于免税合并。在美国,只有在收购后持股达到5%的股东对收购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收购前这些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相比发生了50个百分点的变化——即发生了所谓的“所有权变化”时,收购公司在收购后年度对目标公司收购前净营业亏损的结转利用才受到限制。在这种受限制的情形下,收购公司每个纳税年度可利用目标公司收购前净营业亏损冲抵其收购后的应税所得的年度限额为:所有权变化前目标公司价值与联邦长期免税利率两者相乘的得数。在中国,免税合并交易之后,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合并前营业亏损每年可结转利用数额不得超过该年度所得中可回属于目标公司资产的所得部分。应当指出,美国实行的上述相对限制方法显然体现着其鼓励免税并购交易的立法价值取向,同时,也较轻易招致当事人的滥用。为此,美国联邦并购税制针对这种被滥用的可能性又颁布了很多相配套的反避税规则。譬如,税法典第269条从纳税人的主观动机角度,阻止通过滥用净营业亏损等有利税收属性结转制度而获取不正当扣除、抵免或折扣为主要动机的避税型并购交易。相较之下,中国并购税制的无条件、尽对限制的做法,既可以完全杜尽当事方滥用,从而更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同时也可以避免税制过于复杂的弊端。(2)受到限制的具体并购交易范围不同。在美国,上述限制性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种类的免税收购交易与应税股权收购。在中国,该限制仅仅适用于免税合并。由于,在免税整体资产转让中,目标企业并不解散,也就不存在目标企业税收属性结转给收购企业的题目。(3)受到限制的税收属性范围不同。依照美国联邦并购税制,净营业亏损、资本利亏、内在亏损、内在收益、外国税收抵免、投资抵免等一切有利税收属性的结转利用都受到限制。然而,在中国,现行并购税制仅仅对营业亏损及税收优惠项目的结转利用施加限制,而对诸如外国税收抵免、资本利亏等等其他税收属性的结转利用则未施加应有的限制[国税发(1998)97号第1条]。(4)由于美国答应净营业亏损向过往年度结转三年,美国对净营业亏损等税收属性结转利用的限制还涉及收购后亏损向过往年度结转的题目。另外,鉴于美国实行较为宽松的合并纳税制,对净营业亏损等税收属性的结转限制还涉及并购交易引起合并纳税团体成员发生变动时,税收属性如何在不同团体或不同成员间结转利用的复杂题目。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美国联邦并购税制中关于税收属性结转利用的规则极其细致繁杂,并购税制不仅包含着规制收购后净营业亏损如何向收购前结转的规则,还包含着专门针对收购导致合并纳税团体成员发生变化时,成员之间收购后或收购前未利用亏损等有利税收属性如何冲抵合并纳税团体其他成员所得的规则。相比之下,由于中国不实行营业亏损向过往年度的结转制度,不存在收购后的营业亏损向收购前年度结转的题目。另外,受中国实行较严格的团体合并纳税制以及并购交易的总体发展规模所限,在并购交易导致合并纳税成员发生变动时,税收属性如何在不同团体或不同成员间结转利用的复杂题目尚不严重,现行并购税制也相应地尚未对这个题目加以管制。由此,中国现行并购税制中关于税收属性的结转利用规则也简单易行得多。   (五)跨国并购交易特别税收待遇方面的差异
上一篇:企业纳税风险管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