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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刍议

2016-08-27 01:01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刍议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为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计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减轻纳税人总体税负的目的。它充分利用了税法中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税务筹划有助于国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有助于国家实现立法意图,还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在西方许多国家,税务筹划就如同节水、节电、节气一样普遍,但在我国则刚刚起步。本文拟以高校教师为例,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对如何进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
从高校教师的收入构成情况及投资情况来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主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工资收入的筹划
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和补助等项目。虽然工薪收入是固定的,但根据2005年12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仍旧采用免税政策。因此,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高校在职工工资中应单独列明免税的津贴、补贴。具体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明确了只有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才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各高校应按国家规定的最高缴费比例进行扣缴,并将扣除的“三险一金”,也应在工资单中标注。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课酬津贴的筹划
课酬津贴主要包括课时津贴和指导论文的津贴。目前,高校财务部门一般采用在实际授课的当月将课时费一并计入当月工薪进行发放。但高校所开设的课程往往比较集中,如集中在3至4个月完成,而指导学生论文的酬金则集中在8月份支付(虽然教师于每年的3月~6月份指导论文,但指导论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导论文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等因素,使教师的收入在某些月份过于集中。根据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调整办法,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教师当月收入越高,其适用的工薪税率也越高,因而教师的税收负担就越重。因此,采用将课酬津贴平均到每个月的做法对纳税人更为有利。具体来说,可将上半年的课酬津贴除以6,下半年的课酬津贴除以5(因为下半年的最后一个月根据国家政策要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个人纳税问题。
例如,某教师的月薪(扣除四金)后是1800元,某学期承担的课时量是120学时,在3月~5月这三个月内完成。假定每学时的课酬津贴为50元,且该教师这几个月没有其他收入。如果采用按实际授课的当月将课时费一并计入当月工薪进行发放,则该教师2月~7月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45{(1800-1600)×5%×3+[(1800+2000-1600)×15%-125]×3}元;如果将该教师的课时津贴在2月~7月平均发放,则该教师2月~7月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70{[(1800+1000-1600)×10%-25]×6}元;显然,进行税务筹划后,要少缴个人所得税75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规定,如果集中发放的金额越大,则个人纳税将越多。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三、科研津贴的筹划
目前,不少高校将科研津贴(根据科研成果的级别、获奖情况等)集中在上半年的5月份发放,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这显然对纳税人不利。而且,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仅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还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如发表文章需要缴纳的版面费等)。因此,为了鼓励教师从事科研并减轻其税负,应将科研奖励分月发放(原理同课酬津贴的发放),同时允许教师用书籍费或版面费来冲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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