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2)
2016-09-06 01:26
导读:对我国研究开征环境税的启示 发达国家环境税制的实施,表明了环境税制在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建立提供
对我国研究开征环境税的启示 发达国家环境税制的实施,表明了环境税制在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环境税要立足我国国情。开征环境税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税负不能过重,这是因为:第一,我国人均收入低。发达国家开征环境税时人均GDP大约有8000美元,而我国2007年人均GDP只有2500美元,税负重将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其次,发达国家开征环境税时已进入后工业化和信息化时代,而我国仍处于工业化中期,开征环境税应注意其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第三,我国只能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环保责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应负起主要的环保责任,而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首要任务依然是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其次才能考虑发挥环境税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逐步建立环境税框架。在我国现行税费体制中,既无独立的环境税,也无专门针对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的能源税,资源税主要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对环境资源保护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开征环境税应先易后难,分步推进。首先,根据绿色税制的要求,对我国现行税制进行微调,特别是调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资源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其次,推行费改税,将原先具有收费功能的收费改为环境税或能源税,如将排放污水收费改征污染税,适时开征燃油税。第三,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和能源税。在费改税之后,我国将开征独立环境税,如产品污染税、垃圾税、噪音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和能源税等。 税收约束与税收激励并重。开征环境税将增加企业生产和居民消费成本,遏制对资源能源的过度利用。同时,我国也应借鉴国外经验,注重发挥环境税的激励机制,减轻各方压力。例如,政府与企业签定合约,对于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或者减免政策。此外,政府也可运用政策优惠手段,减少或免除低收入者和特定行业的税收负担。 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一是明晰环境产权。清晰地界定环境产权,一方面有利于明确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将环境税“污染者负担”和“受益者付费”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根据不同产权结构设计制定不同的税收原则,匹配最优的环境税征收方案也保障了环境税的科学性。二是做好环境核算。在开征环境税之前,中国应搜集整理最新的和质量较好的环境开发、利用和治理的成本收益数据,将自然资源开发计划与经济计划联系起来,促进资源环境管理部门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的立法,完善现有环保行业的法律制度,并通过立法努力提高我国的环保标准。四是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提高国民的环保意识,让公众及时、全面了解环境税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现实难度,争取得到国民的理解和支持。此外,政府也可将环境税开征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布,给企业以调整时间,营造有利于环境税开征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