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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

2016-09-03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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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就加入WTO对税法的进行总体评价,认为从积极义务的遵守来看,除了关税法以外,WTO对中国税法并不会带来巨大的直接冲击。但作为全球最大的自由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WTO代表着国际一体化以及法治化趋势,因此中国税法不得不适应这种趋势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调整和改革。加入WTO以后,中国税法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形成的国际化、法治化以及私法化趋势必将继续得到强化,从而使得中国税法在内因外力的综合作用下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WTO,中国税法,发展趋势
  中国加入WTO除了对经济体制产生影响外,对于我国制度的影响也将是巨大而深远的。与其他法律所面临的直接冲击相比,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影响除了关税法之外相对间接得多。关税是主权国家的经济卫士,在发达国家的倡导和推动下,关税减让一直是“关贸总协定”前七轮多边谈判的重心和焦点。在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对相关成员即构成一项法律义务,其中关税税率的降低、关税种类的调整以及关税配额分配政策的改变都将直接导致关税法的修改。这是我国申请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必须承担的代价,也是推动世界商品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举措,当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关税并不是要完全取消,特别是对于幼稚产业,在过渡期内,关税仍然能够起到非常强大的保护作用。因此,如何利用WTO的现有规则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关税在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方面的作用,也是关税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议题。
  WTO关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统一实施要求对中国税法的建设无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时间内与中国税法发生摩擦,但是中国立法机关在提高法律透明度方面一直在不懈地努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性完全可以得到保证,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公布、咨询和审查监督,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也是可以逐步做到的。至于法律的统一实施,我国在国家结构上实行单一制,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立法方面,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专有立法权;在行政管理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隶属于国务院,服从其统一领导,因此,WTO协定在我国的统一实施在法律上是有保障的。至于区域发展带来的问题,可以通过政策调整和加强行政监督来解决。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与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制度性影响相比,WTO所代表的世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及其内含的经济自由化、一体化及法治化观念,对中国税法的冲击更为长远和持久。中国税法除了考虑如何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外,更需高瞻远瞩地为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强化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服务,加强税收法治、促进依法治税,在努力维护税收主权的同时积极与国际接轨,是WTO对中国税法在观念上的最高层次的冲击。而在具体制度的建设上,税法必须有效地发挥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外贸出口、跨国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扩大税收的作用范围,解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新的税法问题,以及加强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改进等,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总之,加入WTO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一个新的契机,它对国内的各项法律制度(包括税法)同样是一个契机。税法应该把握这个契机,以开放的姿态完善各项制度,迎接WTO的到来,为中国经济步入世界经济发展的轨道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一、国际化趋势
  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包括WTO成立以前“复关”)的过程中,中国税法逐渐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偏执和狭隘并且日趋走向国际化已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展开,税法开始改变过去那种按所有制身份分别立法的状况,在国有收益分配中正确地处理了利润和税收的关系,税率的结构和水平顺应国际上税法改革的潮流作了大幅度的简化及降低,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法已经统一地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即使是在较为敏感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方面,也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作过调整,如将所得减免优惠从原来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缩小到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WTO的规则体系所反映的是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化的趋势,尽管其中存在着大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折衷,但是这种体制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向上的作用。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经济、技术、管理等许多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是融入世界多边经贸体系并利用WTO的现有规则参与各种谈判,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和保护是必然的选择。中国选择了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就意味着认同WTO所奉行的规则和所倡导的理念。这种选择对税法的影响就是,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税法的国际化倾向也会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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