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6-09-01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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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依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新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税务行政执法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如2005年我局执法检查种发现,个别执法人员文书制作不规范,文书送达时间拖延,《处理决定书》中处理决定表述不准确,《证据复制单》中提供单位未填写日期,案件文书制作中有错别字等。笔者认为,要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规范税收执法文书 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会大量地、频繁地使用,同时也最容易忽视细节,须从文书的设计、选用、制作、送达等诸环节加以规范。 (一)文书设计要统一规范。文书设计要适应两种需要:一是从法治、规范、效率的原则出发,设计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执法文书,以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需要,并及时加以补充修订。二是文书主要的设计,应充分税务代码,文书种类、使用概念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应适应信息化管理和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需要。 (二)文书选用要准确无误。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使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主要有9种,加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和税务行政许可等适用的文书有30多种。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三)文书制作要仔细严谨。文书制作直接反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文字要严谨。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援引法律依据要正确、具体,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判断,讲明道理。二是数据要准确。税务文书中的数据包括日期、税额、罚款以及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等。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各项目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数据书写应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三是手续要完备。税务文书制作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制作人、审批人须手写签名。只有各项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税务文书,才能送达。 (四)文书送达要合法有效。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对象和手续进行。一是必须按法定方式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法定的送达方式有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视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形,选择恰当、有效、快捷的方式。二是必须送给法定对象。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人必须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且须2人(含2人)以上负责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人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当法定代表人不在时,应该与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取得联系,并由其签收文书,以此来保证文书送达的合法性。三是必须履行法定手续。送达税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做到“一书一证”。《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写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并签名后,交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签名或盖印并记明收到日期。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社区、居委会、村组等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交被邀请的见证人注明身份并签名或盖章,以明晰送达人、受送达人及见证人的责任,维护和保障税务文书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