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税会差异的比较与协调
2016-08-30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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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会计准则实施
[摘要]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我国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会计制度实现了与国际趋同,但与税收法规的分离程度呈扩大趋势。协调差异的政策建议包括: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预备金评估方法: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做法;完善理赔用度预备金和保费不足预备金的税法规定;给予总预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
[关键词]非寿险业务预备金;未到期责任预备金;未决赔款预备金;会计制度;税收法规
一、引言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同一到差异再到寻求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两者的关系曾出现暂时的同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简称税会分离),由此带来了诸如增加会计核算本钱、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本钱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遵循这一发展轨迹。
目前,国内与本文选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税会差异及协调的一般研究。包括对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税会差异产生的根源、具体业务差异表现、税会模式选择及两者间的协调都进行了比较深进的探讨。二是非寿险业务预备金尤其是未决赔款预备金计提方法的改进。或从精算的角度比较研究未决赔款预备金的各种评估方法;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研究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或者研究产险公司未决赔款预备金与公司盈余之间的关系;或对总预备金的回属、定位和积累题目进行系统研究。事实上,这三者间关系非常密切。预备金的评估方法为其会计核算提供技术规范,而会计制度又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终极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三是保险税制包括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税收政策的调整。近年来,对于保险税收政策的研究逐渐深化和完善,诸如保险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关系题目;在实际操纵层面上,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保险税收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题目。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税会差异研究虽较为零散,但也做出了极具开创性的研究,不仅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继续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鉴戒和参考。本文试图以非寿险业务预备金为主体构建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从制度比较的视角系统研究与之相关的会计、税收以及监管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税会差异对产险公司乃至整个非寿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由此提出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思路及政策建议。
二、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税会关系分析:变迁及趋势
(一)1994~1998年,两者完全一致
这一阶段,非寿险业务(指的是非人身保险业务)预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预备金、长期责任预备金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预备金三项。1年期以内(含1年)的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按当期保费收进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1年期以上的同类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长期责任预备金;未决赔款预备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责任预备金提转差在计算营业利润时扣除,未决赔款预备金作为本钱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可见,税收法规完全鉴戒并承认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预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二)1999-2001年,两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治理体制的变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对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较之前制度规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确的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预备金(简写IBNR)概念并规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对各项预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积极调整,除对未到期责任预备金的选择性做法持保存态度外,其余各项预备金的做法和财务制度完全一致(详见表1)。而财务制度对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的方法并无强制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导向,故两者间的分离只保持在制度层面。